第五节 房产管理
第五节 房产管理
为了加快农场规划建设和房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秩序,保障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农场于1999年制定了《鹤山农场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办
法》。《办法》规定:
(一)农场建筑工作要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只笔、执行一个法、建设一盘棋”的指导
思想,在农场范围内不经允许,场直和生产队一律禁止建永久性平房;需建的必须提出申请到
场基建科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手续后方可开工;
(二)对于新建的无论是公房、私房,产权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完工后的一个月内到房产科办
理登记手续;
(三)对于1993年转让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持单位房屋转让证明可补办房屋
所有权证书;属于批准临时自接、自建的房屋一律不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需拆除的无偿自行拆
除;
(四)变更、交易、权属发生转移的房屋,当事人应在自事实发生的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互换转让的住宅、经营用房、双方分别向房产部门交20~50元管理费;
(五)公与公的房屋买卖按交易额的3%收取交易管理费,双方各付 50%;公与私、私与私的
交易按交易额的5%收取管理费,双方各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