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交通规费

第四节 交通规费


    
  

  交通科征收的交通规费有汽车养路费(属代征)、地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货运附加费、
客运附加费。1997年,农垦系统开征道路建设基金,每个汽车吨位 20元,1999年3月被清理停
征。汽车养路费属为地方代征,每年与嫩江征费所签订征收合同,按合同上交,剩余补充公路
养护资金,用于自养公路的维护。运输管理费除上交外,其余用于管理人员开支等,其他所征
费用全部上交,每年可征缴各项费用80余万元。1998年,农垦成立养路费征收处。交通规费征
收指标直接由九三交通局下达。同年 6月,开始用微机征收汽车养路费,标志着交通规费的征
缴进入科学管理的新阶段。

   交通规费征缴标准表
   (2000年)
  表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