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统计监督
第四节 统计监督
统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是通过国民经济统计数字反映国民经济发展比例是否协调;二是
通过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看领导任期目标考核时是否有虚报、瞒报和纂改统计数字现象的发生;
三是监督上岗的统计员是否具有《统计上岗资格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场统计监督只是对国民经济计
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腐败现象的发生,国家把统计监督提到了议
事日程上来。自《统计法》颁布之后,1989年国家统计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
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文件。1995年省统计局下发了《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这些统
计法律、法规的颁布,不仅使统计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同时也为统计监督提供依
据。1995年后的统计监督,是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为内涵的。在一年一度的统计执法检查之前,
农场都成立以场长为首、财务副场长为副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通过统计执法检查对无证
上岗的统计员给予取缔,对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了 5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