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保福利
第五节 劳保福利
农场是国有农业企业,职工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有:
职工医疗(包括去外地疗养)待遇;职工退休劳保待遇;特殊工种 (高空、井下作业及危险
工种)劳动保护待遇;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待遇;职工探亲待遇;女职工产假
待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伴随企业不断深化改革,职工福利待遇也在发生变化,具体表现在:
1.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农场先后改革了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
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制度。农场职工只有参加上述保险才能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2.职工患病在企业医疗保险改革之前是公费医疗。实行医疗保险制定之后,职工个人按工
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职工看病方可按一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医药费。
3.在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生活费待遇。
4.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不能利用节假日与两地分
离的配偶、父母团聚的享受探亲假。探配偶一年一次,每次30天;探父母的未婚青年一年一次,
每次20天,若两年一次每次40天,已婚者4年一次每次 20天,探亲的往返路费给予报销,工资
照发。因农场实行全员合同制,探亲的职工逐年减少。
5.1985年前,农场曾有47人次去兴城、千山、哈尔滨、太湖、五大连池疗养院去疗养。之
后去外地疗养的职工逐年减少。
6.1985年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按全场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每季补助一次。企业改革
后实行年终一次性补助。1984年全场困难补助额是1.7万元,2000年是5.5万元。
7.由于物价指数、工资指数的增长,职工丧葬费、抚恤费及遗属的生活费也逐年增加。1985
年前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费按全场3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提取。1999年丧葬费调整为500
元、抚恤金为1 000元(公伤2 600元)。而供养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费1984年、1987年、1988年、
1989年、1991年、1993年和1994年依次是 15元、20元、26元、30元、35元、50元和 65元,至
2000年已增到90元。自1993年起,因公死亡的职工遗属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10元。
8.随着农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农场的集体福利设施也不断扩大和完善。为
了解决鳏寡老人的生活,农场于1986年成立了敬老院。为改善住宿环境,敬老院于1996年由平
房搬迁到楼房。为了给退休职工提供活动场所,农场于1997年建设了一座集客运站、浴池和职
工康乐中心于一体的综合楼,每天都有百余人次的退休职工到那里活动,陶冶情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