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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食管理与销售

第二节 粮食管理与销售


   

  粮食是农场的主要产品,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做好粮食管理工作对农场经济发展至关
重要。粮食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随着不同时期国家的粮食政策和农场土地承租形式以及粮食市
场变化情况,农场做出相应的规定。

  1989年,农场下发了《粮食管理细则》。细则中规定:粮食收获后一律进生产队晒场集中
管理,任何租种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定购任务;各生产队的粮食,不论任务内、任务外
全部由生产队统一管理和销售;各生产队必须保证局、场定购任务的完成。

  1991年,农场下发了《加强粮食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指出,严格遵守粮食政策,
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粮食科对全场所有粮食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各生产队必须
完成农场下达的指令性上交粮任务。种子、口粮、饲料按规定留贮,严格禁止一切违背粮食管
理规定的现象发生,对私卖、私分和霉烂粮食现象一经查出,必须追究个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进场的粮食要做到好次分开,水分高低分开,种子、商品粮分开,杂质大小分开。为防止粮食
霉烂,进场的粮食要快出风、快晾晒、快入库、快上交。各队上交粮食指标是根据各队耕地面
积、等级合理分配的,必须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正常年景完不成者,差额部分由未完成单位自
购补交或粮贸科从其它队议价粮中调整,其平议价差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未完成单位承担。

  为了提高粮食销售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农场于1995年 8月28日下发了《加强粮食管理
若干规定》。《规定》指出,进入麦场的粮食要做到一干(对过雨的粮食要及时晒干)、二净(粮
食中的杂质清理要净、麦场散落的粮食要净)、三快(上交快、销售快、处理快)、两不(不发烧、
不霉烂)、两搭配 (水分、容重搭配好),并要做到“不经检斤过称、不经定价的粮食和不经审
批、没有调令的粮食一斤不能出场,否则按私自处理粮食论处。粮食销售和结算由粮贸科负责、
计财科协助。农场印发的《议价粮销售审批单》由粮贸科填报、粮管小组研究、小组长(场长)
批准,不经审批严禁销售。议价销售的粮食原则不赊账,先交款后付货,特殊情况赊账的必须
经粮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共同签字生效, 如个人私自决定赊账的粮款清欠由责任者负责,3
个月内清不回的由个人全部赔偿。

  根据国务院1998年6月6日发布的 《粮食收购条例》和总局粮改工作会议提出的 “四统”
(即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结算)要求,结合农场“四到户”的改革实际情况,
农场规定在任务粮的交售上采取统分结合的办法,即由粮贸科统一安排交粮,生产队具体组织
交粮,交粮时要按场成本逆控要求统一运费、统一装卸费。

  根据国务院 244号令,余粮只能卖给国家粮库和有经营粮食权的企业的规定,农场对各种
植户上交任务粮以外的余粮由农场粮贸科统一销售或者顺价卖给国家粮库和有经营权的粮食收
购部门。任务粮以外的余粮销售采取以买断销售为主、期货销售为辅的销售办法。粮贸科出台
收购价格,各种植户如同意收购价格,并愿意卖给粮贸科的,可由粮贸科收购销售并要及时兑
现粮款。对于生产队领导挤占上交国库任务粮指标而将其指标分给种地亲属或关系户的,一经
发现不但取消挤占的数量指标,而且将所交售的国库粮价与议价的差额作为对责任者的处罚额。

  2000年6月,农场为加强对粮食的保管,制定了500分制的粮食保化员业务考核细则。其内
容包括:

  (一)进场的粮食定期检测水分,保证粮食不发烧、不霉变、不损失;

  (二)出场的粮食要按农场政策及粮食科调令放行;

  (三)售粮时如因保化员失职造成跑粮、丢粮的后果由保化员自负,造成返车的装卸费、运
输费由保化员承担;

  (四)及时准确地核对结算粮款,及时无误地结算运费,及时与粮贸科及本单位会计核对、
结算粮食销售数量和金额;

  (五)及时规范地记好、保管好粮食统计台账;

  (六)及时、准确地向粮食种植户传达国家、农场的粮食政策,并能向农场、种植户提供销
售信息。

   历年粮豆销售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4—21 单位: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