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规费收缴与管理

第六节 规费收缴与管理


  
  

  农场工商部门的规费收缴是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 〔1992〕414号文件规定,由经
营者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工商管理费。收费的标准按营业额大小来确定,对从事
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1%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的2%收取。因为个体户账目不全或
根本无账可查,无法确认营业或收益额,所以就根据经营不同品种按测算收取固定(定额)工商
管理费。

  规费管理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部分全额上缴,支出部分实行报账制。

   历年工商管理费收取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4—39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