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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保险

第九章 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


    
  

  1949年农场建立后,第九章保险在国家“高就业”、“铁饭碗”的基本生活保障思想的指
导下,农场主要是靠充分就业、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现人们生活的基本保障。建场初
期在条件艰苦、农场职工平均年龄不大、人们对基本劳动保障要求不高的情况下,社会保险问
题还不十分突出。

  1978年以前,农场的劳动保险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执行。1978年国务院 104号文件公布后,
省规定农场可以按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等劳动保险待遇。

  计划经济时期,农场虽然有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劳动保险,但其社会化程度过低,
统筹和调剂特征不强。同时由于强调集体福利事业的兴办,劳动保险费只由企业负担,职工个
人不负担任何部分,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再加上当时没有设立失业保险等,这样,就必
须有一个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根据分局统一布置,1986年,农场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同时开始实施了失业保险
制度。1997年,农场对原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1998年开始,农场被分局定为生育保险改
革试点单位。1999年农场又被做为工伤保险改革的试点单位。至此,农场养老、失业、医疗、
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开始按照新的体制和制度运行。到2000年,医疗、工伤、生
育保险只在农场内部统筹。几年中,农场社会保险机构多次被分局和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评为先进单位。

  一、机构沿革

  1986年以前,农场没有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其职能由农场工会或劳资等部门负责。
1986年,根据省国营农场总局文件精神,农场成立了社会保险机构,当时全称为“鹤山农场社
会劳动保险分公司”。主要负责农场养老保险基金和待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该机构与劳
资科合署办公,业务由上级社会保险机构领导,具体工作由王世明、贺发庆负责。

  1993年,劳资科科长赵凤国兼任社会劳动保险分公司经理,会计胡秀芬,出纳史延海。

  1996年,农场社会保险分公司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鹤山分局,仍
然与劳资科合署办公。分局长刘桂馥,会计姜淑红,出纳孙宏霞,主要负责农场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全场离退休人员(不包括乳品厂和机关办公室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工
作。同年底,农场成立了社会医疗保险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王玉生,副主任周军、赵云、王力。
委员会下设社会医疗保险办公室,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高昶,工作人员王玉伟、
张丽萍。社会医疗保险办公室与农场劳资科合署办公。

  1998年,生育保险工作也按新的办法在农场开始运作。1999年,工伤保险工作按新的办法
在农场开始运作。以上两个险种都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时任医疗保险会
计王玉伟,出纳刘淑芬。

  二、养老保险

  1986年,农场根据《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针对农场
新招用的合同制职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农场内统筹。当时缴费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制
职工及所在企业。有合同制职工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5%缴纳保险费,劳动合同制职工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保险费。原来由企业负担的养老金转变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
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现收现付”的模式筹集,也就是说收多少养老保险费,发多少养老金,
此项政策一直延续到1993年末。

  1994年,根据总局第2号令,农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
分积累”的原则征集。同时原农场固定职工从1994年开始变为合同制职工,也实行缴费,以前
年度视同缴费处理,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无职工工资收入记
载的企业,按照职工的档案工资加规定的各项补贴构成缴费工资总额来计算缴费标准。

  1995年,在垦区内实行了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中心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农场
社会保险部门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了个人账户,并核发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即职工按工资总额的3%
缴纳部分;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本省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的5%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共三部分
组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实行部分积累”的方式统一征集,以分局
为单位测算统一费率,企业按照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 16%和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提取,
合并征集。

  1996年,分局社会保险部门为农场社保分局配备了一套微机设备,以往的手工操作转变为
现代化管理。这一年,养老保险工作强调“广覆盖”和“四统一”。广覆盖即强调在职职工必
须依据《劳动法》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四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
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实行双比例提取,企业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 15%和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
例收缴(按退休费总额提取比例以分局为单位统一测算),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本人工资总额
的3%缴纳。

  1997年,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按工资的3%缴纳提高了一个百分点,
变为4%。同时,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程度不断提高,对1995年以后退休的人员,由社会保障机
构按月发放养老金,并给每名退休职工发放了金穗卡,每月20日到银行领取当月退休费。1995
年以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仍由企业发放。

  1998年,对个人账户进行了变动。即1994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1986
年10月至1994年12月间的那部分养老金,当时已记入个人账户,1998年将这部分养老金由个人
账户储存额中减出, 并入统筹基金。 其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处理。同年,总局下发了黑垦局文
〔1998〕114号文件 《黑龙江省垦区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暂行办法》,决
定在垦区内实施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起实行总局级统筹。按文件规定“基本养
老保险费在总局范围内按工资总额一个基数、一个比例缴纳”,企业一律按 30%缴费,职工个
人一律按4%缴费。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由原来的16%调整为11%,降低了 5个百分点。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即4%部分;企业缴纳的7%
划转记入个人账户内。

  1999年1月 22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为了加强养老保险社会
化服务和业务规范化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农场社保机构加强了微机、台账、账户、核算四项
基础业务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根据黑垦社险发〔1998〕9号 《关于试行垦区社会保险业务台账
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业务台账建设,对报表做了部分修改和补充,
保证了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000年,国家和省为了降低农场缴费比例,减轻农民负担,弥补养老金当期缺口,确保不
发生新的养老金拖欠,按农场200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3.5%给予补助,弥补农场社保分局养老金
当期缺口68万元。农场社保分局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全年共发放养
老金598万元,做到了不欠1人、不欠1分的目标。

  自1986年以来,农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每年均达到100%,无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保证
了全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历年养老金收缴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4—40 单位:人 元



  续表4—40



  三、失业保险

  1986年 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待业保险制度的
建立。按着这个暂行规定,农场社会劳动保险分公司负责管理待业保险工作,并且单独设立待
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自1986年10月1日起,农场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金。按省政府〔1986〕
113号文件规定, 企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计入成本,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收缴、管理、发
放、使用,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1992年,根据九垦社险发〔1992〕7号文件规定, 将原待业保险基金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
总额的 1%提取,改为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同时,从1月 1日起,职工每人每月缴纳
1元待业保险基金。

  1995年,根据省政府12号令,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改称失业保险。

  1998年,根据黑垦社险发〔1998〕12号文件,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改为按年工资总额2%缴纳,
职工个人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这一年,初步实行了失业保险基金的分局级统筹。

  1999年,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发布施行。根据条例和黑垦局〔2000〕4号文件精神,
从2000年起,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当年收缴的失业保险费 15%留在
分局社保机构,主要在局直内使用,85%拨付给农场社保机构在农场范围内使用。

    历年失业(待业)保险金收缴情况表
   (1987~2000年)
  表4—41 单位:人 元



  四、医疗保险

  1955年以后,农场逐步实施公费医疗制度。当时,农场职工不论因工或非因工伤与一般疾
病,其医疗费、药费全部由农场负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发生的医疗费用减半收费。自实行公
费医疗制度后,减轻了职工的负担,有效地调动了职工家属的生产积极性,使农场职工家属的
身心健康得到了有效保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适应计划经济体制
的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首先是医疗费用缺乏有效控制机制,造成医疗费用严重浪费。
从1986年起,职工医疗费实行公费医疗与职工工龄挂钩的办法,家属仍执行 50%收费。1986年,
农场实行医疗费与个人经济挂钩,规定 195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但
医疗费一直居高不下。在90年代后期不得不采取门诊医疗费按人头逐月发放的办法。其次是缺
乏对医疗服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再次是缺乏分散风险机制。医疗费用全由国家、企业包揽,
缺乏合理的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来源。最后是医疗保险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城
乡之间、企业之间、职工与非职工之间等保障水平差距大。以上弊端的存在,不能适应市场经
济体制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

  经过1996年年底的筹备工作,1997年,农场医疗保险按新的制度开始运行。由于宣传和筹
备工作做的扎实,当年全场参保人数达6 983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67 3697元。

  这一年,建立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
疗保险的对象为全场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含退职、病退和假退职工)以
及职工供养的亲属和失去供养关系的职工遗属等。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
纳,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一年一筹集。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是按
上一年度全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职工(含退职、病退和假退职工)离退休金总额之和的8%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在职职工或因病提前退休、退职和场内假退人员按其本人
工资总额的2%缴纳;达到正式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按其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离休干部、二
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职工供养的亲属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个人医疗账户记入标准: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人单
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40%(即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8%的40%)记入个人医疗账户。个人账户的储
存额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或继承。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
账户不足支付时由职工自付,按年度计算,自付的医疗费必须达到个人工资总额的5%,自付医
疗费超过个人工资总额5%以上部分,可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金中按规定的报销标准报销。医疗
保险基金个人部分的缴纳和使用,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为参保者设立的台账反映出来。

  1998年,根据黑垦社险发〔1997〕20号文件精神,农场对1997年的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进行
了补充规定,即:家属 (含独生子女)每人每月缴纳5元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医疗
费报销仍执行“三段通道式” (即第一段从个人账户中支付,第二段是自付,第三段是从医疗
统筹金中支付)的报销方法。

  1999年,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为扩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积累,把原用人单
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由40%改为30%;原自付段为本人工资总额的5%改为300
元。

  2000年,根据黑垦局文〔1999〕124号文件精神, 农场制定了医疗保险改革实施办法,对
1997年的试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原来的全员工资总额和
离退休职工离退休金总额之和的8%调整为6%;正式退休职工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为
退休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部分由1999年的30%调整为70%。“自付段”由1999年
的300元调整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0%。个人在医疗统筹金中医疗费年内报销累计额不超过场内职
工档案工资总额平均数的4倍。

   医疗保险金收支情况统计表
   (1997~2000年)
  表4—42 单位:人 元


 
  五、生育保险

  1990年以前,农场的生育保险按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制度执行。1991年,农场根
据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总局关于建立“女职工生养基金会”的文件精神,
对全场女职工生养基金实行了统筹,并制定了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方案。方案对统筹基金的提
取、管理、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8年,农场被分局定为生育保险改革试点单位后,根据黑劳发 〔1997〕233号文件精神,
农场制定了《黑龙江省鹤山农场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

  (一)缴费原则和标准

  1、生育保险场内统筹,总的原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农业单位从承包租赁土地中每亩提取0.8元。

  3、场直工商运建服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在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提取。

  4、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使用范畴

  1、用于支付参保单位并持有生育保险卡的女职工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2、用于支付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产假工资。

  3、用于支付参保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分娩、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

  4、用于支付参保女职工在计划生育中所采取避孕措施失败的中、小、 引、流产、产假工
资和人流手术费。

  5、用于支付参保女职工怀孕期间按规定进行的检查费。

  (三)报销标准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为15天),难产的增加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
上再增加90天(共计6个月)。

  3、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农场医院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 4个
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
用(统称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报销标准是:正常产的500元;难产的800元;
剖腹产的1 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不超过3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 500元;多胞胎
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4、男方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统筹, 其配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居农村从事农业
生产劳动,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经场生育保险办检查认定后,按全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给予
男方一个月的生育补助费。

  按生育保险的缴费原则和标准,1998年全场缴费203 388元;1999年缴费206 400元;2000
年缴费412 800元。

  按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报销标准, 1998~2000年,农场共支付生育保险费537 563
元,其中1998年支付159 664元;1999年支付182 520元;2000年支付195 378元。

   生育保险费支付情况统计表
    (1998~2000年)
  表4—43 单位:元



  六、工伤保险

  1999年,农场做为工伤保险改革的试点单位,根据黑劳发 〔1997〕213号文件精神,制定
了《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试行办法》指出,工伤保险要与事故、职业
病预防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造成的各种疾病。具体规定如下:

  (一)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10级为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

  (二)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需挂号费、住院费、药费、
就医路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按10元发给;经批
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需要护理的,从需要护理当日起按月享受护理费。护理等级分为
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工伤护理费按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
按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四)职工工伤致残鉴定为1~4级的应退出生产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相当于本人工资收入的90%、85%、80%、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相当于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收入。

  3、另外在医疗保险、易地安家、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的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发给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相当于16、14、12、8、6个月的本人工资收入。

  2、可区别不同情况,发放在职伤残补助金、离岗休养金或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六)工伤保险金的收缴

  1、农业单位按每亩地0.8元提取。

  2、农业单位职工不承包土地的被雇佣者和有机户,每人每年按 60元由资方即承包机车者
缴纳。

  3、机关事业单位按农场核定的工资总额的1%提取。

  4、工业、服务业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5%提取。

  5、工业单位职工从事种植业、 养殖业和农业单位养殖户、运输户、饮食服务业、商业、
五小加工业等每人每年按60元缴纳。

  另外,试行办法还就工伤基金的管理、工伤保险机构的职责、业务范围、监督检查、企业
与职工责任、争议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经过1999年、2000年两年的试行,农场工伤保险改革正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1999年,全
场工伤保险金收缴242 400.00元,当年支出154 176.15元;2000年,全场工伤保险金收缴206 400.00
元,当年支出171 248.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