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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概况

第二节 税收概况


  

  农业税的征收依据主要是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收获并卖出后的收入;农林特产税主要以动
物药材(鹿茸)、浅水养鱼、苗木、果用瓜等特产收入;契税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后
向产权所有人所征收的税。

  农业税额占农场上缴税额的绝大部分。多年来,农场都是积极主动地按时完成农业税的上
缴任务。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合理负担,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害全免的原则,根据
农场遭受自然灾害的不同程度,嫩江县财政局每年都对农场的农业税进行相应的减免。如2000
年,农场遭受到历史罕见的雹灾、冻灾,嫩江县财政局为农场减免农业税80万元。

  农场从事特产产业的较少,所以特产税每年始终在1万元左右。

  农场契税是以1991年开始征收的。

  1988~2000年,农场缴税情况见下表:

   历年缴税情况统计表
   (1988~2000年)
  表4—47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