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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政工职称评定

第五节 政工职称评定


   
  

  1990年开始,农场进行政工系列专业职称评定工作,具体工作由职改办负责。同年末,政
工系列职称评定工作划入宣传部工作范畴。

  根据黑企政发〔1991〕1号文件精神, 1991年末农场首批政工系列职称评定工作开始。当
时评定政工系列专业职称的对象是指专门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党
委、总支、支部的专职正副书记;纪检委书记、党委组、办、宣、研究、统战、纪检等部门中
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工会、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组织直接从事
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行政宣教、精神文明办等部门专职工作人员;企业党校、政治学校、
职工学校或其他学校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兼有行政、技术或其他职务的其主要
岗位、主要时间、主要精力是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参加评定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各档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除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暂行条例》中的要求
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年限。申报政工职称的人员根据自身的学历、工作年限、论
文作品、工作实绩等如实申报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等专业职称。按照个
人申报,采取农场初审、考核、、推荐的办法报上级审批。

  根据企政职〔1993〕3号文件精神, 1994年,农场政工专业职称评定工作转入正常化,实
行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上述文件,对各层次职称评定条件又做了具
体规定,强调既要重视学历、资历,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和实绩,从理论与实践的结
合上作出正确评断,防止片面性。同时规定197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评定政工师以上
专业职务的人员,要参加外语资格考试。对取得政工职称资格的人员落实工资等相应的待遇。

  1990~2000年间,农场共有150人获得政工职称,其中 60人取得政工员职称,51人取得助
理政工师职称, 36人取得政工师职称,3人取得高级政工师职称。多年来,职称申报档案合格
率100%,职称待遇落实率100%。

   历年取得政工专业职称资格人员统计表
   (2000年)
  表5—13 单位:人


  
  续表5—13


  注:按总局政工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1992〕119号文件精神,1990、1991、1992
年晋政工职称的,任职时间一律从1990年4月10日算起,故表中1990年数为这3年的综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