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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概况

第二节 检察概况


     
  
  查处犯罪案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实行法律监督及行使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是农场检
察室的主要职责。自1989年农场检察室成立以来,检察干警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适应检
察工作的需要,较好地履行了职责,为农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据统计,
到2000年,检察室累计受理案件29件,协查案件33件,涉案人员56人。在这些人员中,受到刑
事处罚的 5人,其他人员移送到有关机关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和纪律处分。通过查案,收缴
人民币408 366.02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万余元。其中:

  1990年,受理案件5件,协办案件3件,收缴人民币27 285元。

  1993年,在“93.1.1”案件中,1名干部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刑事处分。

  1994年,查处原乳品厂共同贪污、挪用公款案,收缴人民币5万余元,3人被刑事处罚。

  1996年,查处原劳资科1人贪污案和多人私分公款案,收缴人民币 91 250元,挽回经济损
失137 000余元,1人受到刑事处分。

  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检察部门积极参与农场法律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项工作,10几
年间共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2项,有效地堵塞了管理方面的漏洞。在民行检察、法纪检察
及对“五种人”监管监督方面,由于同有关部门密切协调,没有发生违法及“五种人”重新犯
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