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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案件审判和执行

第二节 案件审判和执行



  

  多年来,农场法庭在审理民事、简单的经济纠纷和自诉刑事案件及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
他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及时立案、
及时审结,有效地化解了矛盾。1998年,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审判工作中推行了
举证责任制,即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互相举证、质证,谁主张谁举证,由审判人员进行当庭
认证和合议庭认证的审判方式。同时对审判人员实行“错案追究责任”的制度,促进办案速度
和质量的提高。

  1986~2000年的15年间,农场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744件,其中离婚案占68%,债务案件占
15%,赔偿案件占6%,其他案件占11%。所审结的案件没有超审限、更审改判和错案的发生。

  1987年,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原告 (女方)离婚的理由是被告对其不信任,经常打骂原
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法庭受案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
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原告和男士说话被告知道后回家就打原告。原告出去时间稍长一点,被告
就审问原告。法庭经多次做调解工作,被告当时说的挺好,过后还是对原告不信任。原告坚决
要求离婚,法庭调解无效,判决了原、被告离婚。

  1990年,法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原告是个体种植户,被告是农场的一个基层单
位。因被告撒农药时原告种的西瓜受到药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法庭受理后经调解,原、被
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1994年 3月,农场法庭审理了一起农业银行九三支行驻鹤山营业所与塔河十八站陈洪启经
济纠纷案。审理后,法庭到塔河十八站银行,将陈洪启账面存款10万元依法划回,将陈洪启拖
欠鹤山营业所长达3年之久的10万元木材款执行回来。

  1994年初,农场物资科与齐齐哈尔市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购买化肥的合同。生产
资料公司收款后,一直未付化肥,也未退货款。农场派人多次索要化肥款一直未果。法庭受案
后,当时赴齐齐哈尔,经多方努力,齐齐哈尔生产资料公司如数将50万元货款退还给农场。

  1995年,农场砖瓦厂与辽宁平顶山镇政府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镇政府不履行合同,
经法庭调解,为砖瓦厂挽回经济损失近3万元。

  同年,农场为被告贷款 3万元购买奶牛,被告买牛后为逃避还贷,将买的15头奶牛全部转
移到大杨树镇其亲属处。同年 7月,法庭受理了这一起奶牛贷款案。经过法庭全体干警反复和
艰苦的努力,在九三农垦法院的支持及农场的配合下,将15头奶牛扣押。通过审理,将15头奶
牛顶还了贷款。为农场避免了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1996年,法庭审理了 6起农场诉个体运输户债务案。各被告个体运输户欠农场汽车转让款
在1至2万元不等,农场多年催要,6被告一直不还。法庭受案后,首先对6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
全,最后依法判决6被告偿还农场欠款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6被告将欠款偿还给了农场。

  1997年,法庭审理了一起继承案件。原告是86岁的老人,其儿子去世后,儿媳往外赶老人,
使老人无家可归。法庭受案后,立即到原、被告所在地,经过做工作,使被告认识了自己的错
误。后经法庭调解,被告同意将其东边的主房归原告所有,原告可到儿媳家吃饭。法庭处理后,
群众无不交口称赞。

  2000年,法庭审理了一起合伙纠纷案。原、被告1997年在一起合伙种地,商定由被告负责
管理等事宜。1997年底,被告不经原告同意,将产的粮食全部卖出,卖得的粮款也未给原告。
原告得知后找被告,被告说亏损了,没有收入。原告询问与其在一个区的种地户,得知1997年
种地都盈利。原告找被告,被告不与原告算账。原告多次找有关部门均未得到解决。原告起诉
后,经法庭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合伙种地盈利几万元,其中原告应得 1.5万元。最后法
庭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种地盈利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