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建议与清欠
第三节 司法建议与清欠
农场法庭在及时审理各类案件的同时,积极参与农场的经济建设,不失时机地为农场提出
司法建议和参加清欠活动,受到农场领导和群众的好评。据不完全统计,1986~2000年,共向
农场及所属单位提司法建议 64份,为农场及所属单位清回欠款110余万元,为农场的经济建设
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1991年,管局将连续亏损多年的九宝造纸厂的经营管理权交付鹤山农场,其债权债务均由
农场承担,给农场增加了沉重的包袱。据统计,该造纸厂自1975年投产以来,只有 3年是盈利
的,其余14年均亏损,亏损总额达816.4万元。农场接管后虽然投入300万元资金,但仍然扭转
不了亏损局面,继续生产下去就会使农场经济陷入不可逆转的危机之中。法庭在掌握了大量的
第一手材料后,于1992年 4月,由庭长左万庆向农场发出了“关于九宝造纸厂破产的司法建议”。
农场党委和管局党委经过认真研讨,认为该建议可行,于是农场向九三农垦法院申请九宝造纸
厂破产并得到农垦中院的支持。该破产案是垦区首例破产案。九宝造纸厂破产的司法建议使农
场避免资金损失200余万元。农场法庭因此受到管局党委嘉奖1万元,同时被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荣记集体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