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计划生育 一、岗位责任制
农场历届领导班子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当作
头等大事来抓。1986年以前,农场就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首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又成立了
计划生育办公室这个常设机构,在基层单位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86年,为落实计划生
育责任制,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基层单位签订了合同;基层单位与家庭签订了合同。合同规
定,基层单位的晚婚率、节育率、计划生育率、独生子女率等四项指标,如有一项不达标不能
评选先进单位,二项不达标写书面检查,三项不达标通报全场,四项不达标要重罚领导班子。
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分兵把守,2000年农场下发
了《计划生育责任分工及考评办法》,规定:
(一)农场纪检委要协助场两级班子对全场各支部及各领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农场组织部要配齐计划生育干部,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三)农场宣传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四)农场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好婚姻登记关,防止早婚现象发生;
(五)农场公安分局负责全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外出人口的户籍管理,加强出生登记工
作;
(六)农场卫生科要搞好医疗保健工作,搞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在执计划生育行合同和岗位责任制的工作过程中,农场严格按章办事。1988年,对 1名超
生的教师除给予重罚外,又被清除教师队伍;十七队职工白某某在外偷生 2胎,农场除给予经
济上的制裁外,在行政上给予记大过处分。1986~2000年的15年间,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违
背计划生育政策 职工所在单位的领导干部共处罚了 49人次。通过计划生育合同的签订,岗位
责任制的建立和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增强了全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使农场计划生育工
作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宣传教育
据1982年农场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表明,1982年前农场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是4.78,
即是说已婚妇女平均生育子女将近 5人,最高达12胎次。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
长,清除陈腐的封建残余思想,农场始终坚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一)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画展、张贴标语等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
策,计划生育利国利民。
(二)利用会议下发《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宣传计划生育的
先进典型。《计划生育工作要点》每年下发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三)举办党政干部、未婚青年、新婚妇女、育龄妇女学习班,学习内容有人口理论,节育、
避孕知识,优生优育知识。1986~2000年,农场共举办学习班 70余次,参加学习班的达4 000
余人次。
(四)2000年,农场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和逐户传递计划生育宣传袋活动。通过宣传
工作的开展,使人们认识到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的发展要与社会资源、经济
发展相协调;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社
会进步。通过婚育新风进万家和逐户传递计划生育宣传袋活动,打开了科学婚育的大门,使人
们树立了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认识到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力,
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晚 婚
所谓晚婚是指男女双方年龄达到法定婚龄后,再过 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所谓晚育是指
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才能晚育,农场始终把晚婚做为计划生育的第一道关口。 1995年,场发〔1995〕4号
文件中规定:
(一)不到晚婚年龄者单位不准开《结婚介绍信》,对于确有实际困难要求到达法定婚龄即
结婚的,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支部及计划生育小组研究上报,场计划生育办批准方可
办理。体检部门要把好婚前体检关;
(二)对于没有取得优生、优育、新婚教育合格证的,场不办理结婚登记、婴儿落户手续;
(三)凡不到法定婚龄,弄虚作假登记结婚的罚款 5 000元,未到结婚年龄、无指标生育者
除罚款5 000元外,同时每月征收早育费50元,直至达到结婚年龄为止。
为了实现晚婚晚育,早在20世纪80年代农场就制定了晚婚、晚育的优惠政策,如男25岁、
女23岁,每晚一年结婚的夫妻双方各奖励20元,晚育者可享受 6个月的产假工资,并可报销体
检费、接产费、住院院、医疗费。农场广大青年积极响应晚婚号召,使晚婚率逐年上升,晚婚
率由1986年的84.1%上升到2000年的91.9%。
四、节 育
节育是实施计划生育的中心环节和关键措施。为了搞好节育工作,自1986年至2000年,农
场对节制生育工作有严格政策规定:一孩上环、二孩上台(做绝育手术)。1995年,场发 4号文
件指出:“狠抓避孕措施的落实,建立孕检制度,各种台账、卡、目标管理制度,《准生证》
报审制度和符合二胎的申报审批制度;对已婚没有出生指标而生育的一次罚款 3 000元”。计
划生育工作人员走家串户,向群众宣传保健知识,把避孕药具送到家。对十几个“钉子户”、
“堡垒户”进行监控。1997年,计划生育部门制定了预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下队(基层)为
主的措施,坚持三下队(基层),即宣传下队、孕检下队、生殖保健下队。目标管理做到了纵向
到底、横向到边。1998年,农场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实施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措施,对已
婚育龄妇女以孕前管理为中心,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测、孕情指导。农场妇女节育率由1986
年的49.6%上升到2000年的94.5%,出生一孩率由93.3%上升到97.1%,两孩率由6.7%下降到2.9%。
计划生育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6—27 单位:人 %
五、儿童保健
加强儿童保健工作不仅是贯彻少生优生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也是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
要环节。1989年,农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的文件,制定了初级卫生保健
目标和达标《规划》,强调对每个产妇都进行产前检查、科学接生、产后访视。1986~2000年
期间,农场定期对儿童进行各种疫苗接种,对全场中小学生进行地方病检查,广泛推广食用碘
盐,定期发放各种防病药品等。这些措施减少了各种疾病的发生,促进了儿童的健康成长。据
1990年和2000年农场第四次、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出生婴儿无一人死亡,使农场人口生命素
质指数由1982年的72%上升到2000年的89.8%。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打消了一孩不“保险”的
后顾之忧,使全场广大职工、家属体验到只有少生优育才能幸福一生。
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分局文件精神,农场于1993年开展了自1980年4月1日至1992
年12月31日期间,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大清查工作,对计划生育是否有瞒报、漏报、超生问
题,二胎准生证是否符合条件,病残儿鉴定是否符合生育条件,党团员、干部超生是否做了组
织处理等7个问题进行清查。此次清查经历了宣传发动、自查、核查、整改、验收阶段。
1995年5月,农场根据九垦局发〔1995〕6号文件精神,在全场范围内对流动人口进行了清
查,对流出人口包括人户分离的育龄人群做到了人口清、流入地点清、婚育变化清、节育情况
清;对流入人口进行了登记造册,建立了动态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与流入人口户籍所在地进行
计划生育信息双向交流。1997年,农场下发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责成计
划生育办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放和验查工作,为流动人口的女性提供避孕药具,对其
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由于全场广大职工家属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农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
1988年总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农场计划生育办作了题为《在改革新形势下我们是怎样抓好
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介绍。1995年,农场被总局评为“八五”期间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
计划生育办主任孙丽颖被评为“八五”期间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