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队改革方案(节选)
附录
一、文献
农业生产队改革方案(节选)
农业生产队改革方案(节选)
(1988年1月10日)
一、1988年办好家庭农场的指导思想
以学习党的十三大文件为中心,认真贯彻经济要进一步稳定,改革要进一步深化的方针,
进一步完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经营管理体制。具体原则是:已办起的独户代耕型农场、大独户
家庭农场、联户家庭农场,代表了小农场的发展方向,要稳定、完善、提高。对规模较大的联
户农场,要积极引导,做好工作,在群众接受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小核算单位。对于群众自愿组
合的小联户农场,可用协作体的方式加以解决,由有机联户为其代耕。我场过去实行的由生产
队承包和机械统一由生产队管理,为联户大农场代耕的形式,1988年一律不允许存在。
二、家庭农场的形式、规模
1、1988年,我场职工家庭农场仍允许多种形式存在,主要形式有联户、 大独户、小独户
(含自耕型、代耕型、兼业型)专业户等多种形式。
2、为了搞好产业结构调整,走少数人种多数地,多数人种少数地的道路,使“农、林、
牧、副、渔、工、商、运、建、服”都有发展,过去已办起的较大规模的联户农场要调整和分
离人员,进一步划小核算单位。
3、家有奶牛的职工,原则上都要分离办农牧结合的兼业型独户农场,家有羊 25头以上,
黄牛 5头以上的也要办兼业独户农场,如果职工自愿办代耕型式、自耕型以种植麦豆为主的独
户职工家庭农场,也应予以准许。
4、办小独户职工家庭农场的,不管家有几个职工, 都必须参加自办的独户中去,不能有
的在联户、有的在独户,各类专业户也应如此,但因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除外。
5、小独户和小联户家庭农场的代耕,必须由联户家庭农场负责, 联户需要劳务时,小独
户和小联户也必须承担,由此组成互惠互利、互相依托的协作体。
6、新建和经过调整的家庭农场,要以一台收获机械为中心, 配备二台套链轨拖拉机,一
台轮式运输车,规模在1 500~2 500亩土地为宜。
三、家庭农场的土地
1、我场家庭农场的土地分为责任田、园田和机动田三种。
(1)园田:3口人(含)以下小户2亩,4口人(含)以上大户3亩。因超计划生育而达到4口人的
不给3亩园田地。
(2)责任田:耕地总面积减去园田和共青团、工会活动费用田、 机动田、其机车土地后,
按职工平均分地。
2、办农牧结合兼业型独户农场的,每个职工划给20~30亩土地, 其余土地由为其代耕的
联户家庭农场耕种。
3、办麦豆独户农场的,按职均土地数分地。
4、其他各类非农专业户是否分给口粮田, 由各队讨论自定,如果不给口粮田,其口粮由
耕种其土地的家庭农场按平价卖给,除奶牛外的其他各类养殖专业户,应给予适当数量的饲料
地。
5、每队在平分土地前提出 5%的机动田,然后把机动田平分给联户农场耕种,用于人口增
加时的调整。
6、每台东方红机组可给300~400亩土地,以增强联户家庭农场的规模效益。
7、家庭农场的土地固定12年不变,以便于管理和培肥地力,克服短期行为。
8、联户职工中途要求离土的,土地不能带走;要求自办小独户的, 可把土地带出;小独
户改办专业户的,土地可以转包,但要由农场体改办批准。
9、每队可留出 120~150亩土地做为工会、共青团、民兵活动经费和其他费用支出,但利
费税必须照交。
四、家庭农场的农机管理
1、1988年农场将机械一律转让给联户家庭农场,价格按 1985年作价扣除折旧后收费。没
人要的旧机械,由土地平均承担一半费用,再按剩余价值卖出,可先行拍卖,不足分部摊入土
地。不管采取什么办法,必须把账平下来,并在5年内收回转让款,如果当年交齐的优惠10%,
2年交齐的优惠7%,3年交齐的优惠5%,5年后交不齐部分按贷款利率收息。
2、家庭农场对职工可采取承包、租赁两种形式,具体采取哪种形式由家庭农场自定。
3、家庭农场对下承包的农机具,必须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租赁的应合理确定租金。
4、不管采取哪种形式,农机都必须统一停放,服从生产队、农机监理和农场的管理。
五、职工家庭农场上交利费税指标及规定
1、对各队原确定的等级不变,即:
一等队:一、六、十、十四、十六、十七、十八队。一、文献
二等队:三、四、九、十三、十五队。
三等队:二、八、十二队。
四等队:五、七队。
上交利费税指标如下:
(1)利润:
一等队14.80元/亩,二等队13.80元/亩,三等队12.80元/亩,四等队11.80元/亩。
(2)场队管理费:场管理费4元/亩;队管理费,二、三、四、七、五、十队为每人每年4.80
元,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队为每人每年5.20元,其余生产队每人每年5.00元。
(3)福利费:1.45元/亩,其中医疗费0.70元/亩、困难补助费0.25元/亩、集体福利设施费
0.10元/亩、工会经费0.20元/亩、职教费0.20元/亩。
(4)退休职工工资及粮油倒挂仍由各队负责。
(5)营林基金0.30元/亩;道路基金0.40元/亩;农具场维修费0.30元/亩;培肥地力费2.00
元/亩,此项费用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培肥地力按4年全部培肥一次,具体方法由生产科另
行文。
(6)税金依法上交。
(7)园田地只交土地税,不向农场交利费。
(8)全场各农业生产队人均占有土地相对悬殊,因此, 场要对各队土地多少进行一次调整。
(9)兼业型小独户农场,每亩上交利费要给予优惠, 具体优惠多少,由各队根据自己的情
况确定,优惠部分由耕种其土地的家庭农场承担,耕种麦豆的小独户农场不享受优惠政策。
(10)今后一切经济活动,由农场直接对家庭农场。
2、由于各生产队地号远近不同、肥力不同、 土质不同、地形不同,因此,生产队应在保
证总上交额的前提下,对各地号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实行“级差上交”,也可进行好坏搭配。
3、农场占用个人及个人占用农场的资金,一律按国家规定付息。
六、职工家庭农场干部的配备
1、联户(或大户)职工家庭农场场长必须有技术、懂经营、会管理,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
度的责任感。
2、家庭农场场长由队长提名,场长任命,结合考虑群众意见。 原有家庭农场场长不称职
的要进行调整,生产队和机关干部自愿申请办家庭农场的,由场直接审批。
干部担任家庭农场场长的,不再实行工资制,而实行纯效益分配,但干部待遇不变 (即不
影响晋级、工龄,有技术职称的,浮动工资、边补仍按月在家庭农场中领取)。
3、家庭农场不设副场长。
4、家庭农场场长每届任期3年。
5、家庭农场场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1)如数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和上交利费税任务。
(2)按照互惠互利原则,联户家庭农场要为本协作体的小独户、小联户搞好代耕。
(3)人均收入每年按10%的比例递增。
(4)到1990年末完全实现从自有资金进行生产。
实现上述4条,一次性奖励家庭农场2 000元,从本家庭农场利润中支出,如果中途发现重
大问题或造成严重亏损的,生产队可申报农场随时撤换。
6、家庭农场设兼职核算员1人,并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
七、家庭农场的核算
1、为了更进一步调动职工家庭农场的积极性, 不论哪种形式的职工家庭农场均不再实行
“定额上交、超利分成、亏损共担”的分配方法,一律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大包干
分配方法。
2、各生产队一律在银行开户,家庭农场在生产队设户,生产队会计统一代办业务。
3、家庭农场不能当年利润当年分光分净, 必须提留一定比例的利润做为生产发展基金或
以丰补欠。
具体办法是总收入减总支出减定额上交,劳均收入在千元以内部分不提,100 1元至2 000
元部分提留40%,2 001元以上部分提留60%。
4、家庭农场用留成购买的机械设备场员人人有份。 因此,在场员调出鹤山农场时,应在
扣除折旧后,按本人份额30%支付给个人。
小独户家庭农场完全实行自负盈亏。
5、联户或大户农场在盈利情况下,场长工资可比场员的工资多 1~2倍,亏损时也要比场
员人均亏损额多挂1~2倍。具体多几倍,由家庭农场在春定方案中做出规定。
八、家庭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农场要进一步完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套”主要是通过经济合同、
经济手段来处理同小农场的关系,而不是单纯用统的方法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因此,必须认真
处理统和分的关系,逐步确立起家庭农场的法人地位,把家庭农场办成真正的经济实体。
1、家庭农场具有下列权利:
(1)经济独立的权利;
(2)计划外耕地面积的自由种植;
(3)订购外农产品以及副产品的处理;
(4)资金的使用和支配;
(5)内部管理办法的制定;
(6)职工的奖惩。
2、家庭农场具有下列义务:
(1)完成上级下达的作物种植面积;
(2)完成合同订购的上交任务,完成上交利费税任务;
(3)接受农场和生产队种植技术措施的指导;
(4)按农场规定培肥地力;
(5)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农场有有关规定;
(6)按规定投义务工。
九、生产队的职能及干部设置
1、要完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经营管理体制,生产队的职能就发生了变化, 它的地位和作
用已不是独立核算的一级组织,而是农场的派出机构。因此,生产队的职能要进一步从过去的
统一指挥型变为具有领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能的综合型。生产队要形成以队长为核
心的强有力的管理服务体系,要在农场的领导下,组织家庭农场完成生产任务;为家庭农场提
供全面的优质服务,包括各种物资的供应、种子统管、晒场使用、粮食化验和上交,家庭农场
之间的劳务结算、垫支款项的收回、年终决算,提供技术指导,传授科学知识;贯彻党的方针
政策;为家庭农场提供各种信息;搞好生产结构调整;代表农场与家庭农场草签经济合同;监
督家庭农场履行经济合同,完成上交任务;组织协调代耕和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等。在特殊情况
下,队长可行使指挥权。
2、生产队干部的配备:千公顷以上的生产队配备 5人(党支部书记、生产队长、机务统计、
会计、统计各1人),千公顷以内的生产队配备4人(生产队长、机务队长、会计、统计各1人),
十八队配3人(生产队长、会计、统计各1人),括号内没有提到的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现金员、
治安员均由所设人员中兼职。
3、生产队干部工资的支付及奖罚办法
(1)生产队干部实行基本工资加奖罚的办法,即平时预留成果工资20%,年末全队盈利,精
神文明建设达到场定标准,家庭农场对生产队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基本满意,返还成果
工资,并按全队参加联户承包人员超千元以上分配部分的平均数得奖,由联户家庭农场共同担
负;如果年末全队亏损,按全队参加联户承包人员平均挂账数的50%罚款(冲减预留成果工资部
分)。
(2)生产队干部的奖罚还要同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护林防火挂钩, 具体实行要按以前的
办法,即生产队因公死亡1人加上交利润5 000元,罚生产队长及分管领导150元;重伤致残1人
加上交利润3 000元,罚生产队长及分管领导各80元;轻伤1人(半残以下)加上交利润 2 000元,
罚生产队长及分管领导各80元;超生1人加上交利润500元,罚生产队长及分管领导各50元。发
生山火或家火(2 000以上)加上交利润1 000元,罚生产队长及分管领导各50元;全队无重大伤
残及死亡事故,奖队长及分管领导各100元;无山火和家火(损失2 000元以下)奖生产队长及分
管领导各100元;无超计划生育,奖生产队长及分管领导各100元;精神文明建设评比在全场列
前5名者,奖班子集体100元。
十、贯彻执行“双增双节”方针,尽快实现由“两借”变“两自”
1、对小独户家庭农场和其他专业户,一律无条件地停止垫支,两费 (生产费和生活费)完
全自理。两费自理的独户家庭农场,产品可自行处理。
2、生产队在银行开户后,1988年农场只给中型家庭农场垫支 50%,1989年垫支40%,1990
年垫支20%,1990年末以后两费自理。
3、从1988年起,农场不再为职工家庭农场预借生活费。
4、为尽快实现“两自”,家庭农场必须利用好现有的三个财力来源, 一是动员职工手中
的积蓄。二是借贷,包括向国家银行贷款和向亲朋好友借贷。三是从现实的生产经营纯收益中
提取。
具体办法是:联户家庭农场要实行股份制,投股由农场担保,以加快家庭农场由两借变两
自的步伐。
1、家庭农场场长和场员每人入股1 000元,多者不限。
2、在盈利年份,计息分红;在亏损年份,计息不分红。
3、股息和分红比例另行发文。
十一、家庭农场劳保福利待遇
1、劳保用品对家庭农场采取不发不摊的办法。
2、探亲假、长期病休、公伤待遇等规定另行发文。
十二、生产队几大员及农具场、晒场管理的具体规定
1、生产队看办公室人员、保化员、材料油料员、 电工、修理人员一律不准纳入管理费开
支,有的采取服务收费的方法,不足部分可给 1公顷地,免交费用,有的可在共同生产费中列
支,具体办法各队自定。
2、农具场属于国有民用,由全队人员共同维修。
3、晒场可采取租赁收费的办法。
十三、必须加强家庭农场的内部核算
1、要进一步克服家庭农场中出现的“小锅粥”的弊端,加强内部管理。 因此,联户家庭
农场必须建立起“内部管理守则”、“财务核算办法”、“劳动考核办法”、“分配及奖惩办
法”等规章制度,建立起一个管委会集体领导、场长行政指挥、职工群众监督的领导体系。
2、家庭农场采取按工分分配的办法,土地不参加分红。
十四、关于开发性承包
农场鼓励职工大力开展开发性承包,对于开发承包的项目采取3年内不收利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