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建设管理条例(暂行)
环境建设管理条例(暂行)
环境建设管理条例(暂行)
(1996年3月16日)
按照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和总局、管局关于文明单位建设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特制定我场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以环境建设为突破口的文明单位建设,按照“五化” (净化、绿化、
整齐化、沙石化、美化)、“五线” (仓房成线、路沟成线、园杖成线、树木成线、栅栏成线)、
“四无”(无垃圾、无粪便、无杂草、无白色污染)的内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建设是我场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搞好环境建设是全场
职工、家属、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三条 凡是在鹤山农场境内居住的居民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四条 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主抓全场的环境建设,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场直地区的环
境建设由街道办负责,场直各单位要按照农场的要求协助开展工作。生产队党支部要带领职工
搞好环境建设。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场直地区和各生产队的队区、家属区要按五化、五线、四无的要求达到干净、整
洁的净化标准,场直地区由街道办负责主干道的清扫,垃圾要及时清理,送到指定的垃圾场,
清扫和清理不及时的,由场直街道办每次收取有关责任人清洁费50元。
生产队的队区、家属区主干道由生产队指定人员负责。要实现净化,道路、园杖边无垃圾、
无杂草、无粪便,达不到要求,生产队每次罚责任人50元,场领导和文明办检查发现不合格的,
罚生产队主管领导100元。
第六条 不管是场直还是生产队,以户为单位,将住宅的前后左右各多少米划分后,做为
该户的卫生、植树的责任区,居民房周围不能乱堆杂物及基建残物,否则,街道办和各单位有
权令其清理。拒不执行者,可组织人员强行清理,费用由堆放杂物的居民承担。
第七条 各住户的园杖要达到整齐化,按场和单位的统一规划夹齐,高低一致,达到一条
线。有影响规划的必须自行拆除,拒不拆除和无理取闹者,由单位派人强行拆除,费用由该住
户承担。
第八条 场直地区居民必须按街道办的要求将垃圾倒到指定地点和卫生箱内,牛粪要按指
定地点堆放。街道办按时检查,发现一次随意堆放的,由违规者交清理费10元。生产队居民必
须将垃圾、畜禽粪便按生产队要求和规定放置,随意乱倒的,生产队有权给予处罚,每次罚款
10元。
第九条 冬天房前院内积雪要及时清理,积雪、脏水、垃圾、粪便坚持按指定地点分别倒
放,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乱倒。生产队和场直街道办要定期检查,违者一次交清洁费20元。
第十条 居民自保门前清洁,对居民门前不清洁的,街道办可与场电视台联系,用录像曝
光,并每次给予罚款10元。生产队对居民住户门前要定期检查,对不清洁者有权给予罚款。
第十一条 场直地区的居民住户、个体门市户、摊点都要按规定由街道办收取卫生费 (室
外摊点每个每天收0.50元,室内每月收3元)。无故拖欠或不交费的,由住户所在单位和场直派
出所协助加倍收取,户口不在本场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将其清理出场。
第十二条 场直各单位要管好分管的街道,常年保持清洁,农场定期检查,街道办有权进
行检查,每次不合格,罚单位的党政领导各100元。
第三章 畜禽、柴草管理
第十三条 场直、生产队居民饲养的牛、马、羊、驴、猪、狗、鹅、鸭等畜禽,一律实行
拴养和圈养,如有散放一头牛、马、驴由街道办和生产队罚其主人清洁费30元,猪、羊、狗每
只20元。居民饲养的鸡、鸭、鹅影响环境卫生的,视情节给予处罚。养狗不拴养、不圈养,在
街上乱跑的,场派出所、街道办和生产队可组织人员扑杀。
散放的畜禽被抓住的,物主必须在当日内按第十三条交款领取。过期不领者,加收饲养管
理费,大牲畜每头每天20元,鸭、鹅每只每天5元。
第十四条 大牲畜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走放牧,随意行走的,生产队有权罚畜主清洁费20元,
场直地区由街道办检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养殖户清除的粪便、垫草要按指定地点堆放,否则每次收清洁费30元。大牲畜
不准拴在门前的道路和树木上,违者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六条 场直住户的柴草和饲草必须堆放到自家的园杖内,并且堆放整齐;生产队除饲
草、豆皮、玉米秸准许放到自家园杖内,柴草一律按生产队划定的地点堆放在队区以外,并将
柴草垛底清理干净,堆放整齐。否则,生产队将按规定强行搬迁,费用由个人承担。对拒绝搬
迁、态度蛮横、无理取闹的,生产队可与场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章 道路、树木管理
第十七条 场直和生产队的街道要达到沙石化、平直、通畅,雨天无积水、不泥泞,冬天
无积雪、无粪便。场直单位要按农场划分的街道负责养护,使其达到净化、沙石化。各单位要
定期进行清扫和铺垫沙石,达不到要求的给予单位领导5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道路两旁的路沟要整齐成线,深浅一致,沟内无杂草、无垃圾、无积水、无杂
物。沟边至园杖边要平坦、整洁、无杂草,保证流水畅通。如达不到要求,每次罚款20元。
第十九条 雨天除救护车、消防车、收奶车外,任何车辆禁止在场区、队区、家属区内行
驶,违者赔偿道路维护费 100元,并责令其修复损坏的道路。对不按规定强行冲撞路障在家属
区内行驶的,场直由交警队协助街道办按规定执行处罚。对无理打骂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负
责处罚,生产队要按队规民约给违犯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道路上严禁堆放建筑用的砖瓦、沙石和柴草,保证道路畅通,违者由街道办或
生产队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 场区、队区、家属区要按农场的要求栽好树,达到绿化要求,场直地区的主
干道两旁由街道办负责种花、种草,有条件的生产队和居民区要种花、种草,达到美化、香化。
第二十二条 要爱护树木花草,有损坏树木、花草者,每株花赔偿10元,每株树罚款50元,
未成年人由其家长负责。各住户门前的树木由各住户负责看护、管理,保其成活,如被损坏,
找不到责任人,即由住户负责赔偿和重新补栽。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林带内拴养牲畜、堆放柴草、杂物、建筑畜舍,严禁借林带拴绑畜栏
杆,乱倒垃圾,违者每次罚款50元。
养牛户不准将牛拴在自家门前和道路两旁的树木上喂养、挤奶,违者每次罚款40元。凡是
车辆行驶或拉柴草刮倒的树,每株罚驾驶员20元,并负责将树栽上,保证成活。
第二十四条 凡损坏公共设施、景观者,一次赔偿损坏费 200元,未成年人由家长承担;
造成损失超过200元的,除按损失额赔偿外,另外加收100元罚款。
第五章 房产、厂(队)区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场直单位和个人建房、扩建房屋必须经土地科、房产科批准方可进行。否则,
影响农场整体规划的要无条件拆迁。建筑垃圾由建房单位或住户自己清除,须环卫队或专业户
清运的,要加收运费。
生产队职工建房、盖畜舍、仓房要按生产队统一规划进行,达到房舍一条线,对不经批准
私自滥建的,影响规划的要无条件拆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保持厂(队)区清洁,做到院内无杂草、无乱堆放垃圾,物品摆放整
齐,林带及院墙外的杂草、杂物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七条 厂(队)区要按规划植好树、种好花。办公室内要保持清洁,墙壁粉刷干净,
各种物品摆放整齐,窗明几净,走廊要明亮,无杂物堆放。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八条 农场按照环境建设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场各单位的环境建设进行
检查;场直街道办、各生产队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居民室内外卫生进行检查和抽查。
农场每年进行3至6次大的检查,每次检查验收分场直和生产队两组排列名次,年末根据每
次检查情况排出名次。平时检查,每次不合格罚单位党政负责人各 200元,年终总评分数在70
分以下的,从后往前排,倒数第一名的罚生产队队长、书记各 1 000元,第二名罚队长、书记
各800元,第三名的罚队长、书记各600元。场直各单位分别罚款600元、500元、400元。
年底总评环境建设成绩好的,生产队第一名奖队长、书记各 1 200元,第二名奖队长、书
记各1 000元,第三名奖队长、书记各800元。场直单位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
场直和生产队对住户环境的检查可排列名次,张榜公布或在广播电视中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没有保持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 给予队长、书记各罚款1 000
元,亮黄牌的罚款800元,限期改正的罚款600元。
第三十条 对年终总评排在后三名的单位,给予队长、书记亮黄牌,对抓环境建设不得力
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全年评比排在七名以后的,不论经济效益多高,单位不能评选双文明单位,
领导不能评模、评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此条例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