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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

第五节 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


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是党和政府对劳动者的关怀,以保证在生产劳动中的身体健康和人
身安全。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各工种的劳动者下发不同的劳动保护标准,以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和职业病的危害。
  1958~1969年职工劳动保护待遇标准很低,只有机务工人稍高,两年一套工作服,每季度
一块肥皂和一付线手套。1970~1974年,只是作了工种的个别调整,其标准变动不大。1975~
1980年,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龙革生(72)488号文件精神,增加了部分工种的
劳动保护用品.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工艺技术的革新,新工种不断增加,作业条件也有不少
变化。劳动保护的原来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职工在生产中的需要。1981年劳计(81)18号、农总
劳字(81)86号文件精神,执行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统一发放的标
准,机务工人五年一件皮大衣,二年一双大头鞋、一套工作服,一年一付棉手套、一双单胶鞋,
二条毛巾,2个月一块肥皂、一付线手套,平均每人每年劳保用品需要48.5元.胶轮拖拉机
除享受机务工人标准外,还有皮裤和皮帽,每年需要60元。农业工人也享受了较高的劳保用品
待遇,二年一套工作服,一年一条毛巾、一付棉手套、一付布手套、一双单胶鞋、二年一顶草
帽、个别作业时还有保护镜和披肩布。每个农业工人一年需劳保用品费用为29元。畜牧工人和
农工标准相同。其它工种的防护用品也都有相应的增加。林业的护林员每年一件皮大衣,四年
一顶防寒帽、一件雨衣,三年一双胶鞋,二年一双大头鞋、一套工作服,一年一条毛巾、一付
布手套、二年一顶防蚊帽。每个每年需费用为58.5元。
  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人,每人每月补助3~5元。1981~1983年,全场每年的劳保费用平均支
出21万元。
  劳动保险也和劳动工资一样,1962年以前,没有专人管理,由秘书兼管,1962年设劳动工
资干事,劳动工资业务统一归口,按着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办事。根据条例11、12、13、14、16
条的规定发放生育补助费4.00元,双胞胎16元,(从1985年停发);正常产假为56天,双生或
难产70天,怀孕不满7个月早产20~30天,工资100%发给。
  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八年以上工龄发给工资100%,满六年不满八年发90%;满四年不满
六年发80%;满二年不满四年发70%;二年以下发60%,在本场医院或经医院介绍转院的都按
此规定执行。半年以上病假按本人基本工资60%发给。自购药品、贵重营养补药,不予报销。
职工的直系亲属均实行半费医疗。
  职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每天发给补助费0.8元,有职业病休养一年以内
的100%发给工资,二年的发90%。
  根据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边疆工龄10年的;因公致
残,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接近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
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医院诊断、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均可办理退
休。退休后待遇按劳保条例执行。
  职工因病死亡,付给全年平均2个月的工资作丧葬补助费。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个者,按本
人6个月工资计发;供养2人者按9个月工资计发;3人以上者发给12个月工资。1979年以后,根
据(79)劳总险字29号文件精神,除一次领取死者6个月、9个月、12个月工资救济费外,可按死
者生前领取付食品补贴标准,一次增发相当3个月、4个月或6个月的付食品补贴费。
  老干部和老职工离职休养后待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照发基本工资,每年
再增加2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1942年底参加工作的,增加1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
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增加1个月工资,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底参加工作的,基本工
资照发,不增加补贴,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已办理干部离休20人,干部退休2人。
其中离休干部有4人易地安家,由场组织部门联系安排住房和搬迁事宜,使其得到了妥善安置,
在场内居住的离休老干部,每天活动在老干部室,渡过愉快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