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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

第二节 司法



一、机构沿革
  1958~1967年,农场只有1名保卫干事,主管全场的治安保卫、民事调节。疑难民事纠纷
或离婚案件介绍到九三乡政府或嫩江县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1969年组建兵团,五师设有保卫科和军事法院,本团的保卫股负责处理一般案件,受罚的
案件由师军事法院审判。民事纠纷和离婚案件由政治处秘书处理。
  1977年初,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77)2号文件,在农垦系统建立政法机关的精神,组建了
尖山人民法庭,设副庭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兼法警1人。业务归嫩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由农场负责。
  1983年7月,人民法庭划归九三农垦法院管辖。
  1985年8月,为加强基层法制建设,法制宣传、法制服务、根据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指
示精神,成立了司法办公室。设主任、干事各1人。
  二、工作概述
  1977年组建人民法庭,10月正式受理案件。在人员新,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坚持
在干中学,坚持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依靠群众,调查了解,调节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
针和贯彻民事诉讼法“着重解决,就地办案”的原则。自建庭至1989年末,共受理民事案件
487起。其中离婚案件244起,占总数的50%,其它纠纷案243起,口头调处简易纠纷案627起。
  本场离婚案件居多的原因有四,一是婚前基础不牢,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而离异;
二是由于某一方有外遇,或者第三者插足而使婚姻破裂;三是长期感情不合,互相无法容忍
而离婚;四是部分农村姑娘为了进场,降低择偶条件,婚后提出离婚的。
  位居次的案件为赔偿案,多数因斗殴致伤而赔偿。
  三、民事调节组织
  1954年,根据政务院206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节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规定,本
场建立了基层调节委员会,负责基层单位的民事调节工作。1977年建立人民法庭后,基层调节
委员会在党支部的领导和人民法庭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1989年末全场共有50个基层调节委
员会,年内调处各种民事纠纷432起,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
  四、宣传教育
  1984年前,法制的宣传教育,由法庭负责。1985年9月,农场成立司法办公室,10月成产
了普法办公室,开始了第一个五年普法计划。
  1985年组织全场职工家属学习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婚姻法》、《继
承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刑诉法》、《民诉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场内应普及教育对象13 090人,实际普及人数为12 131人,占92.7%。
  1986年开展了《森林法趴《食品卫生法》、《土地管理法》等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987~1988年开展了《工业企业法》、《矿产资产法》、《草原管理法》的普及教育。
  1989年进行《宪法》、《游行示威法》和《社会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
   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