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规章制度

第三节 规章制度


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场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
章制度。
  1979年规定了3个孩子以上40岁以下不采取绝育措施的职工,不予晋升工资的措施。
  1980年本场下发文件规定,超生子女“三不享受”,即: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享受免
费入托,不享受免费入学。计划外生育的职工“六不准”,即:不准入党,不准入团,不准提
干,不准晋级,不准评模当先进,不准困难补助。
  1983年以后,实行了超生罚款,开除职工队伍的规定,并实行了计划生育工作岗位责任制。
层层实行合同制,个人向班组,班组向生产队,生产队向农场分别签定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
合同。生产队向农场签定承包合同的内容有1.计划生育率100%;2.男女晚婚率100%;3.三术
率90%以上(男扎、女扎、上环),综合节育率100%;4.一孩领证率100%;5.人口自然增长率
7‰以下。
  1985年以后,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了目标管理,把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同主管计划生育的
副场长、卫生科长、计划生育办公室、生产队干部、卫生员的奖金挂勾,实行奖罚。并实行一
票否决,全场超计划出生1人,即被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为兑现政策,鼓励人们自觉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全场206对积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
妇发了一次性奖励;对584名独生子女发放了抚育费。对独生子女实行了“三免费”,即:优
先免费就医、优先免费入托、优先免费人学。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除产假外,延长了
6个月的护理假,工资按70%开,不足30元的补齐30元。对绝育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采取措施
后失败,做人工流产的分别发给15元的滋补费。对晚婚晚育青年实行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