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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农业配套改革

第五节 农业配套改革



  

  随着农业改革经济体制的顺利进行,农机、晒场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也日趋规范地进行着。

  一、农机转让

  1984年11月~1985年2月,在全局兴办家庭农场之初, 各农场生产队的主要农业生产、生
活资料,以账面净值为参考,以现状为依据,合理作价,有偿转让职工,如农机设备、牛马车、
马匹、黄牛、奶牛、猪、羊及畜舍设施等都分到户。至1987 年全局转让农机具净值3 461万元,
尖山、鹤山农场基本上完全转让。

  1988年,管局以出台农业配套改革方案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机具采取转让形式,价
值高的进口设备可以实行承包或租赁;职工愿意由原承包改为转让的,农场可以改为转让;转
让农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在职工手里;农机更新以自行解决为主,农场扶持为辅。至1997年,
第一批转让的农机设备款已基本回收到位。

  1997~1999年,九三局利用日本贷款1 亿元更新了农机设备,机型主要以1075联合收割机、
M160胶轮拖拉机为主。依据家庭农场的承受能力不同,采取了宜转则转、宜包则包的办法,落
实农机到户。其中,大部分农场采取转让方式,平均还本付息的年限为12年。至2002年,大型
农机具11 707台套,其中,农场转让的9 223台套,职工自购的1 286 台套,承包农场的1 198
台套,小型轮式拖拉机2 369台,其中,农场转让的33台,职工自购的2 336台。

  二、晒场改革

  进入90年代,“包”字进入了晒场。各农场本着“包满、包严、包实”的原则,对晒场实
行了个人或集体形式的承包经营。1996年,有的农场还对晒场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至2002年
这些除晒板、库房外,晒场的机械设备、苫材等都转卖给个人,实行个人租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