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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承包经营

第一节 承包经营



  

  1984年,管局在认真总结和借鉴农业改革已取得阶段成果与经验,把“包”字引进了局直、
场直企业。企业内部,大到基层单位或车间,小到班组或个人,都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

  1986年,根据中央8号文件精神和总局104号文件的要求,九三局对工商运建服等行业中固
定资产500 万元以下,利润25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实行“全民所有、集体或个体经营、定额
上交、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对小型服务业一般实行家庭(个体)经营。而对大型商业
企业,则要做好内部承包工作,要求包到组、包到人。

  1988年,管局认真总结借鉴厂(场)长负责制的有益经验,作出了将嫩江农机厂和局直第
一建筑公司作为第一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的决定。同时,各农场均要抓好2 个以上场直
企业的承包经营试点工作或全部实行承包经营。管局对全局工商运建服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
制,即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不改变所有制和企业所有权为前提,通过承包合
同的形式,将企业交给承包人经营管理,合理明确界定双方承担的责权利,采取这样一种在一
定时期内转让经营权的行为,使国家获得稳定的收入,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取得应得
的收入,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积累,提高了职工的收入水平,构建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企业经
营机制。同时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期终审计制,把竞争机制、风
险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入承包企业,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招(竞)投标的方式产生
企业承包人,全面尝试性地建立与完善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至1989年,全局实行承包的企业已
占总数的91.6%, 与厂长(经理)负责制相结合面达100%,能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企业
占98%以上。 承包经营的全面展开,调动了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企业活力得到不同
程度的增强,经济效益有显著的提高,发展和提高了企业生产力。

  1991年,按照“多数稳定、个别调整”的原则,管局实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招聘或由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承包人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承包经营责任制。

  1992年春,管局制定下发了 《第二轮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 进一步规范了承包经
营。按照管局规定,一般企业可以实行“定额上交,超收分成”的承包经营;微利企业可以实
行“上交利润,定额包干”的承包经营;经营较稳定的盈利企业可以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
干,超利分成”的承包经营;亏损企业可以实行“亏损递减包干”的承包经营。至1994年,全
局承包企业158个,占企业总数的59.8%。其中,实行全员承包的122 个,领导班子集体承包的
22个,个人承包的14个。承包资产21 191.2万元,抵押金合计581.55万元,从业人员9 905人。
伴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全局认真贯彻中共十五大精神,经过对
国有资产调整与重组,全局工商运建服企业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至2002年末,有19个
局直、场直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占企业总数的的14%,企业资产总数9 675万元,年上交
费用68万元,从业人员1 72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