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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租赁经营

第二节 租赁经营



   

  租赁经营是管局在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中实行的一种经营形式。它是通过抵押的方式把企
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享有经营支配、处置财产的更大权利,经营最
终责任的承担者是承租人,在负盈、负亏的核心问题上,完全实行“刚性责任约束”。

  1986年,管局在小型工商运建服企业中试行了租赁经营。1988年,在大中型企业实行承包
经营的同时,在小型企业中实行了租赁经营。至1988年末,全局租赁企业达66个,占小型企业
的94%。1989~1992年,全局企业租赁经营在不断发展中取得成果与经验。

  1993年,管局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八个方面对租赁经营做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放
开承租形式。各单位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个人、家庭、合伙、集体、法人等形式承租;
二是承租期一般以3~10 年为宜,最少不低于3 年;三是合理确定租金;四是建立起严格的保
证金制度,明确规定保证金不少于承租企业净产值的10%; 五是加强对承租企业的资产及经营
的审计与监督;六是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时,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七是允许承租人对下
属核算单位实行“转租”或“分租”;八是企业承租人必须对企业财产实行社会财产保险。至
1994年,全局实行租赁企业38个,占企业总数的14.4%,承租企业资产总额2 627万元,年上交
租金654万元,从业人员1 958人。

  1996年,管局巩固和提高租赁经营的阶段性成果,制定下发《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按照管局规定,全局在国有资产经营上,大力推行民营化。各企业分别以四种方式实行租赁经
营。一是完全租赁制。即将企业所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经评估后的
净值为依据,确定出合理的租金,租给有一定资产担保的个人或集体,不附加其他经济技术指
标。二是切块租赁。对产业连带关系不强,各生产单位之间制约关系不强的企业,将固定资产
切割成块,租给若干承租人。三是先租后卖。对固定资产数额较大,职工购买有困难的,先租
给职工,然后让职工分年限、按比例购买。四是拍卖式租赁。即以租金代替出售款,当租金交
完后,企业变为承租人所有。至1996年末,全局实行租赁经营企业41 个,资产总额3 531.4万
元,年租赁费149.3万元,从业职工826人。

   租赁情况统计表
   (1996年)
表2-1 单位:个人 万元


  
  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铺开和垦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逐年减少,
到2002年底,全局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仅5个,占企业总数的3.7%;承租企业资产2 860万元,
年上交租金32万元,从业人员1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