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委托经营
第三节 委托经营
委托经营是指企业产权所有者通过法律形式,将企业经营管理权交由职业性的具有较强经
营管理能力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
者的责权利关系,实现经营力价值和企业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
1996年末,管局按照国家、省和总局有关委托经营的规定和指示,本着“先搞活经营者,
后搞活企业”的思路,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局场两直工商运建服企事业单位实行委托经营试点
工作的意见》。
按照《意见》规定“两直”委托经营试点单位,通过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风险承担和约束
监管机制,激发经营者的能动性和职业意识,使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
我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通过引入能人治理机制、给国有企业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进而解决
国有企业面临的效益不高、发展不快,以及企业在经营中出现问题无人负责的现象;通过“高
抵押、重奖罚、先定标、后定人”等一系列方法,真正建立起放权和动态监管的企业运行机制。
即通过“放权”的办法,建立起运行机制; 通过“高抵押、重奖罚”的办法, 建立起“风险
和激励”机制;通过“先定标、后定人”的方式,建立起“竞争机制”;通过“派驻监事”的
方式,建立起“约束机制”。
根据《意见》规定,1997年1月, 分局将九三制粉有限责任公司、九三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九三物资公司、九三外贸公司、九三职工医院、九三通信处“四企两事”作为首批委托经营试
点单位。经过了准备阶段、投标阶段、资格审查阶段和委托阶段,严格按照“摸家底、订标的、
搞投标、资审答辩和竞标签合同”5个程序,于1月31日在20名投标人中产生了6名中标人,6个
单位的经营管理权各归其主。一种全新的选人、用人机制基本建立起来,并使委托经营试点工
作得以顺利实施。
同年4月,分局认真总结实行委托经营试点初步成效和经验, 在局直企业单位和部分事业
单位推行委托经营。当年实行委托经营的局直企事业单位有14个。至1997年末,全局实行委托
经营企业29个,委托资产总额22 901万元,经营者交纳风险抵押金466万元。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经营机制的不断调整,至2002年末,委托经营被以股份合作制为主
的经营机制或个体私营的其他经营方式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