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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经贸机构设置

第一节 外经贸机构设置



   

  一、机构沿革

  垦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机构,是随着垦区对外开放开发的需求逐渐演变而来的。

  1990年前无外经贸工作机构。1990年4月, 省成立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总局和各分局相
应成立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简称“经协办”,主管外经贸工作。分局“经协办”设在计划财
务处,由1 名副处长兼管。1992年分局成立项目办,“经协办”与项目办合署办公,1993年,
项目办与计划委员会合并,“经协办”与计财处合署办公。由计财处主管外经贸工作一直延续
到1999年初。此期间九三局“经协办”工作由管(分)局副局长陈林财(1990年4月~1994年11月)
和王景玉(1994年12月~1999年3月)主管。

  1998年10月19日,总局下达了中共农垦总局编制委员会[1998]11号文件《关于各分局设
立外经贸机构的通知》,要求各分局成立对外经济贸易经济合作局,“挂贸易局、供销联社、
酒类专卖局的牌子,为处级行政机构,列机关序列。业务上接受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指
导,行使总局授权的外经、外贸及酒类专卖行政管理职能,编制5人。”

  1999年3月8日分局党委决定:成立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孙二平任局长,钱柏莫任副
局长。

  1999年5月1日,酒类专卖管理局正式从商业公司归属到外经贸局,同时也接收了2 名工作
人员,成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结束了几年来政企不分的状况。

  1999年7月7日,分局下发《关于成立外经贸局机构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各农场和局直各
企业相应成立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办公室,与计财科、工业科(办)等合署办公。人员和编制本
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不另外增加,但必须明确兼职人员的工作职责。文件下达后,各农场和
局直各企业于8月6日前都成立了相应机构。2001年初,总局及分局机关进行机构改革,确定九
三分局外经贸局编制4人,孙二平任局长,钱柏莫任副局长。1999年3月~2002年12月,由分局
副局长王玉生主管全局外经贸工作。

  酒类专卖管理局始建于1972年,1972~1976年,由商业批发总站烟酒批发站领导,称兵团
五师烟酒专卖局。1976年兵团撤销,称九三农管局烟酒专卖局,至1992年,烟草专卖管理局划
归嫩江县管理后,称九三农管局酒类专卖管理局。1994年下半年,九三局商业总公司破产,酒
类专卖管理局也自行停止办公, 酒类市场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直至1996年5月,九三局商业
处重新组建,酒类专卖局亦重新开展工作。1996年末,九三局商业处将酒类专卖局进行了承包
招标,承包给个人。1998年9月14日, 分局党委指示,酒类专卖局属行政执法部门,不能承包
给个人。1998年3月,通过双考,张显才、杨福东2人上岗,隶属商业总公司。1999年5月1日,
归属于外经贸局领导。

  二、工作职责

  按照总局黑垦编字[1998]11号文件规定,分局外经贸局主要承担九项职责:

  (一) 负责本辖区的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 国内外贸易、供销联社、酒类专卖的行政管
理及信息咨询服务。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供销联社、酒类专卖以及国家专
控商品(如雷管、炸药、烟花等)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走向和垦区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提出、报批辖区内的国
内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供销社等发展方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准确地统计、
汇总、上报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拟定、上报辖区内对外贸易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工贸企业、三资企业的
出口创汇计划和生产基地建设计划,落实出口创汇任务。组织辖区内的进出口配额的填报、汇
总及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边境农场的小额边贸权的调研、论证及申报等基础工作。

  (五)按规定权限或上级委托,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合作项目的前期洽谈、签约、编制立
项、可行性报告、起草合同章程及建成后项目的跟踪服务及后期管理工作。

  (六)负责落实总局组织的各类国内外经贸洽谈会、交易会、展销会活动,并做好跟踪问
效及情况上报反馈工作。

  (七)按总局供销联社的统一部署,具体落实本辖区内供销联社的规划、运行及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辖区酒类专卖、化学危险品经营、民用爆炸品、器材等社会商业专控物资的
行业管理;按总局下达的专控商品采购计划,组织辖区内企业订货,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调运、
储备和管理。同时,对辖区内的商品流通和饮食服务业实行行业管理。

  (九)完成总局、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