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交通规费征收 1986~1991年间征收的交通规费主要有运输管理费和客运附加费。每年除了上缴省和总局
40%以外,局、场各留成30%。 这些留成除交管人员的开奖和各种费用支出外,余额部分的55%
作为交通事业发展基金,用来增加设备、 交通工具和站舍等基础设施建设;20%作为集体福利
资金;25%作为奖励基金。
1991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垦系统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精神,全省农垦系统的公路养路费由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委托总局交通局代征,农垦公路养路
费征收机构进一步健全,管局交通局设交通征费稽查科,在各农场交通科设交通征费稽查所。
人员编制总局征费处4人,管局征费科3人,农场征费所2人。
九三局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公路养路费。按照规定农垦机动车公路养路费实行全机
台征费,全机台的范围包括在垦区的企事业单位车辆和个体车辆。1992年全局的机动车辆征收
台数和吨位,以1991年各类车辆为基数,以后每年由省征费稽查局与总局交通局根据车辆变化
的实际情况,共同确定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
1994年3月20日,省交通厅决定将城镇20 马力以下小型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划归地方征
收和使用。并从1994年5月1日执行。省、地(市)、县(市)公路局分别设地方养路征稽处、办、
所。
九三局的公路养路费上缴计划,根据管局全机台总吨位与嫩江县征费所签订合同,按65∶
35比例留成和上缴。 为便于总局交通局与各县实施系统计划管理和宏观调控, 避免农场与县
(市)之间的矛盾,经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与总局交通局共同研究决定:自1998年起,全省农垦系
统车辆养路费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委托总局交通局代征,总局对其各代征单位实行系统管理,
农垦系统代征养路费的征收计划,每年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直接对总局交通局下达,再由总局
交通局分解到各分局交通局,并实行微机征费。2001 年7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和省交通厅《关于取消全省养路费包缴政策,实行全费征收》
精神,下发了九垦局交发[2001]30号文件,要求全局各征费单位一律取消包缴办法,实施全
费征收,并允许车辆报停。同年12月25日,九三交通局根据总局交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客运
汽车运管规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精神,将全局营运客车运管规费、客运附加费由过去定额征收,
变为统一按规定审批营运线路、班次、座位、里程票价、营运天数的实载率计算每台营运车辆
征费标准进行征收,规范了营运客车的征费标准。
交通规费征收和上缴统计表
(1992~2002年)
表4-11 单位:万元
续表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