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就业
第三节 劳动就业
一、劳动就业机构
1986年7月,管局设立了劳动服务公司,隶属于劳资处,1988 年成立劳务市场,为劳动服
务公司的业务部门。此后,局直和各农场相继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并开办了劳服企业,主要
安置企业分离、待业人员。1999年在劳动服务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劳动就业局,下设企业科、
就业科、计财科、办公室。各农场劳动服务公司改名为劳动就业分局。1995年其业务部门改称
劳动力市场。2000年根据垦区劳动就业形势发展和人才劳动力管理的需要,重新组建了农垦九
三人才劳动力市场,隶属于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劳动就业安置
198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管局各级劳动部门努力做好劳动就业安置工作。1986~1995
年分阶段进行社会剩余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统计,千方百计从速安置转业人员就业。截止1995年
全局累计安置待业人员2.3万人,基本解决了待业问题。新就业人员占全民所有制职工的41.19%。
上世纪80年代,管局执行“在国家统筹计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
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1986年后职工子女就业不再延续以往顶替退休职工
的政策,改由职工所在企业自行解决本企业新招录职工的就业安置。随着垦区改革开放的不断
深入,就业渠道和就业方式都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由以前单一的国营企业渠道就业,逐步发
展为集体、私营、自营等多渠道就业,由原来主要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吸纳,转化成以第三
产业吸纳为主的就业新形式,并由本地就业的平台向流动就业的空间拓展。
进入90年代,管局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解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1993
年以后职工子女就业通过市场机制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上择优录用的方式解决。自1998年以后,
垦区就业方式逐步由固定就业向全日制、临时性、季节工等多种弹性就业转变,从而形成了多
渠道就业和灵活性就业相结合的新的就业理念和就业局面,促进了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也大
大缓解了就业压力。
局、场等各级劳动部门积极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就业工作。1986年以来,根据中央
和各级政府复员军人“妥善安置”的指示精神,采取“承包”方式对复转军人妥善进行就业安
置,并保证其最低年限为1年的稳定收入。
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对劳改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给出路的政策,一般给予重新安
排就业,对那些劳动改造较好、有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确保其生活着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委
(办)负责安置就业。
三、劳动就业管理
1991年,管局按照上级指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全局劳务市场管理,并于1992年先后制
发了《社会劳动力管理实施细则》、《劳务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规章。
队伍建设。为使垦区劳动就业机构在管理和服务功能上,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管局从1991年起,配备专管人员,各农场劳动服务公司均
由各农场劳资科负责,劳资科设劳服专职人员,负责本场社会劳动力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积极
培训劳动就业管理人员,十年来,先后组织人员参加省厅、总局举办劳动力市场法规知识学习
和职业中介服务培训10次,参加培训10人次;分局自行组织劳动就业管理人员培训班4 次,参
加人员120人次,通过学习培训,有力地提高了全局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用工管理。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垦区各业结构不断调整,企业转制政策减员和新生劳动力
增长,以及外埠劳动力陆续进入而形成的劳动就业新情势,针对劳动力市场在用工管理上相对
滞后的实际,分局加强了对社会劳动力就业的依法监督和治理。尤其是1995~1996年,按照省
政府《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劳
动就业局牵头,配合劳动监察、工商、公安局等部门,对临时用工、季节用工、在垦区外埠劳
动力进行检查,做到了边检查边整改,加强和规范了全局用工管理。健全实行了用工办理卡、
证手续,供求双方须依法签订合同。管局和各农场还利用电视、广播、板报、标语等广泛宣传
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劳动就业和用工管理起到正确引导和严格规范的作用。
职业中介。2002年7月经省劳动厅审批颁发了全分局共12 个职业介绍许可证,其中分局的
为综合性职业介绍中心,11个农场的为职业介绍所。1999年共有21名职介人员参加了全省统一
轮训,并获得省厅颁发的职业介绍上岗证书,使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素质有所提高。
全局自开展职业介绍以来,切实抓好基础建设,积极宣传就业政策,热情进行中介服务,
严格执行有关法规,为垦区劳务供求双方构建起求职就业桥和用人联系网。据统计,截止2002
年,全局为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管理档案5 335份,开展求职登记7 244 人,职业洽谈7 050人,
介绍成功6 155人。
劳务输出。劳务输出对减轻垦区就业压力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1990年以来,垦区劳务信
息渠道更加畅通,总局与垦区各单位直接建立了信息网站,全总局信息员137 人,九三管局有
18人。为规避、减少劳务输出的风险,管局组织有关人员先到用人单位实地考察,掌握用人单
位真实情况后,再决定是否应招。几年来,先后向北京、大连、秦皇岛、青岛、哈尔滨、大庆、
齐齐哈尔等地输出劳务人员 1 505人,每年都完成了总局下达的指标。
劳动培训。管局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不断强化劳动培训。由以往的单纯岗前
培训,相应扩大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尤其是1996年12月管局劳动局增设职业技能培训科以
来,继续推进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有效结合,促使培训工作与劳动就
业衔接得更为紧密。分局能根据市场需求,把握培训走向,确定培训对象,调整培训内容,实
施每年(或阶段)培训计划,严把培训质量关。增强了劳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截止2002年
末,岗前培训7 842人,职业技能培训22 586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13 645 人,下岗职工参
训人员实现再就业率达81%以上,培训发证合格率在95%以上。
劳动力管理费收缴。劳动力管理费作为垦区各级劳动就业工作重要经费来源,从1990年5
月开始收缴。管局劳动力管理费实现了足额收缴与严格管理。收费标准按全局使用临时工工资
总额的1%严格执行,足额收缴后按其总额的20%上交总局(总局10%部分上交省厅),其余部分留
作管局和农场的劳动就业管理经费。13年来,每年均完成了管理费的收缴任务。
劳动力市场用工就业调查。管局劳动就业局于1996~2002年对局直和各农场劳动力市场情
况先后进行了4 次全面调查。通过采取查验劳动就业服务档案资料、走访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
形式,调查了解全局劳动力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和用工就业状况。 为进一步 完善劳动力市场建
设,落实劳动就业政策法规,促进再就业工程的深入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
人才劳动力市场建设。2000年根据全局劳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分局重新组建
人才劳动力市场,隶属于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迁入整修一新的总面积为1 100 平方米的
办公大楼,其中:培训大厅面积约600平方米;服务大厅面积约400平方米,内设9.4 平方米的
电子大屏幕;档案信息室面积约60平方米,内设档案密集架8 个,可容纳上万份档案;仲裁厅
面积约40平方米。新组建的人才劳动力市场集服务、培训、仲裁于一体,增加了服务功能,增
强了管理职能。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从求职登记、就业登记、职业
介绍到劳务代理、人事代理等方面实行一条龙服务,加强了对失业待业人员、外埠劳动力求职
就业和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长期用工等的科学化、
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四、实施“再就业工程”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直接关乎垦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
局。从1992年以后,全局陆续出现下岗失业职工;解决再就业问题便纳入了管局各级领导和劳
动部门的工作议程。根据国务院1993年《关于国营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要求,在保障富余职
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走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之路,面向市场广开生产经营
门路,组织劳务招聘活动,扩充了就业岗位和安置空间。企业和劳动部门还通过扶助自谋职业,
提前离岗、内部退养、试岗、待岗、培训转岗等渠道进行安置。按照黑政发[1995]85号文件
《关于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管局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全力推进下岗职工再就
业,通过加强培训转岗、分流安置,政策扶持自谋职业,职介服务促进就业等6 方面的工作,
尽量为下岗职工提供和创造再就业的机会、条件、途径和岗位。
1998年以来,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垦区对一些经营不景
气、劳动生产率低的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实行了政策性、经济性的精简裁员,全局下岗人
员迅增,与实现再就业的矛盾日见突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总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分局于1998年4 月成立了由分局党委书记、分局局长为组长、
分局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14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分局再
就业推进办公室设在分局劳动局,分局制定并实行了“再就业工程”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即
1998年建中心、筹资金签协议;1999年理关系、保发放、建市场;2000年出中心、断关系、进
市场;2001年政策不变,要求不变,目标不变,继续抓好再就业工作。分局还严格实行主要领
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奖罚办法,分局领导—各农场(局直各公司)主要领导—基层单位领导每年
都层层签订再就业与解困责任状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责任状,并由分局劳动部门认真考核
与兑现奖罚。
1998年5月,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规定的通知》 和总局《关
于实施分流下岗职工和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分局着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了下岗
职工申报制度、下岗职工托管制度、下岗职工培训制度、服务中心接收下岗职工程序和基金使
用管理制度等项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制度。截止2000 年末, 全分局共建再就业服务中心12个
(农场11个,局直1 个),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按政策规定签订托管合同并负责发放下岗职工生
活保障金。保险金采取“三三制”的办法,即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发放标准:
第一年按当地失业救济标准最低工资标准70%的120%执行, 第二年为110%,第三年为100%。下
岗职工的托管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3年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进入失业保险程序,按月领取失
业金。对于未实现再就业人员的档案、养老等遗留劳动关系等事项由分局人才劳动力市场代为
管理。到2001年末,全分局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为15 321人,3 年累计发放基本生活保障
金6 440万元。按照分局深入实施再就业工作的统一部署, 在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同
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再就业:通过再就业培训进行转岗分流从事农业及其他工作,
一部分通过扶持从事自营经济,另一部分通过市场机制实行再就业。1999~2001年,分局党委、
分局通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累计安置下岗职工4 557 人,进一步拓展了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成功
之路。到2001年底出中心未安置人数为4 021 人,且大多数集中在局直地区,全分局深入实施
再就业工程仍任重而道远。
五、劳动争议仲裁
管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6年,由管局工会、经委、劳动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会主任为李素,委员会办公室(厅)设在劳动局。由于基础建设和仲裁工作扎实有效,1998
年被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晋升为标准化仲裁厅。在1996~2002年的7 年中,分局劳动争议仲
裁主要是以调节为主,仲裁为辅。共调节劳动争议176件,仲裁案件64 件,充分发挥了其职能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