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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资改革与调整

第四节 工资改革与调整



   

  1985~2002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国家、省、总局相应出台了企业工资改革的
配套政策和有关文件,其间垦区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同时根据各阶段经济
发展状况和体制改革的要求及职工队伍构成等因素的变化,先后进行10余次工资调整。每次调
资的范围、对象、条件及标准等均有相应的变化,并对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也进行了多次调
整。

  (一)第一阶段(1985~1991年)工资分配管理由单一计划管理向计划与效益管理并重转


  这阶段工资分配属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计划管
理,也按产业、部门确定工资制度,由国家统一调整工资。

  1、进行工资套改、升级和调偏

  1985年,国家在此前进行几次工资制度改革,特别是1978年以来工资改革的基础上,经简
化拟定出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共11种工资标准,并统一了工资区类别制度,为推动企业工资制
度改革制发了若干指导性政策、规定。

  从1985年1 月起,九三管局贯彻执行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劳动局《关于企业工资制度
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贯彻落实全省、农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了管局企
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召开了由各农场、局直主管劳资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将
企业工资改革工作层层负责地落到了实处。认真进行以套改、升级(或浮动升级)、调偏为主
要内容的工资调整,并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机关、事业单位脱钩的
原则,注重理顺企业内部工资关系,改革现行工资制度,将企业工资分配与管理逐步纳入新工
资制度的轨道。到1986年5月,管局完成了此次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任务。

  1986年下半年,管局按照黑劳薪字[1986]12号文件,从当年10月1日起, 对符合调资标
准的部分人员调升半级,进一步落实了工资制度改革之“调偏”政策。

  2、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1988年农场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实施意见》,对企业实行工资
与实现利润挂钩的分配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实行职工工资与上缴利润
或上缴利税挂钩等分配形式。

  管局按照总局的决定,在九三建筑公司、双山糖厂两个单位实行了“工效挂钩”。

  3、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

  1990年初,管局根据国发[1989]83号文件精神,将企业职工的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

  1990年3月农场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黑政发[1990]21号文件方案》, 对“增加企业职
工标准工资”的范围、原则和方法等均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省政府和总局的要求,全局于当年
11月初全面完成了“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晋升标准工资”的普调一级的任务。集体所有制企业
职工增加工资也参照执行。

  1990年5月,管局按照省政府第十九次党委会议精神,从1990年5 月1日起,对1989年底前
参加工作并转正定级人员上调半级。

  1991年管局按照黑劳薪字[1991]132号文件,从1991年5月1日起, 因粮油调价对职工人
均增资6元(先调序号,由第4种调到第5种)。

  (二)第二阶段(1992~1998)工资分配形式由“一元”单行向“多元”并存转变。

  此阶段实行国有企业转制期的工资制度。尤其是1994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
完善,垦区职工工资分配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在的格局,在实行宏观调控,
分级管理,“工效挂钩”的同时,岗位工资也可按单位性质确定工资制度,企业也有权自主分
配。

  1、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增加工资总量和正常考核增资

  1994年5月,根据省劳动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及农总劳发[1994]
6号文件规定,将企业职工档案工资级别套入新工资标准。同年8月2 日,总局下发了黑垦局发
[1994]232号文件,确定从1994年1月1 日,以1993年12月31 日在册企业职工月人均50 元的
额度核增企业工资总额。并规定先将人均增资30元进入职工标准工资;再人均增资20元,以适
当解决企业内部工资突出不合理的问题。1994年10月,管局为深入贯彻执行省和总局有关调资
政策,下发了九垦局发[1994]72号文件,根据管局实际自主确定并实行“工资增量”的具体
方案。即1970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增加30元加升两级;198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增加30元加升
一级半;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增加30元加升一级。根据总局劳动局农总劳字[1992]17号
文件《关于建立企业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管局1993年开始从对所属
盈利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入手,合理确定增资人员比例,严格掌握企业增资总额。在提高企业经
济效益的前提下,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按照国家有关“正常考核增资”的政策规
定和计划安排,对所属企业职工进行“先浮动,后固定,考核增资”。 到1995年1月,全局所
有企业单位的职工人均增加一级工资。

  2、调整工资结构和套改工资标准

  1996年11月25日,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套改工资标准的通知》,进一
步加大了工资改革的力度和步伐。此次调整工资结构,是以省劳动局1993年调整后的工资为基
础,将国家和省1979年以来的物价、福利补贴一次性纳入标准工资;套改新工资标准是在调整
工资结构(即原工资标准加各项补贴合计80元+20元)之后,按照企业类型和职工职务、职称
的类别、等级就近上套新标准。

  1996年12月中旬,管局及各场先后召开专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总局当月上旬套改工资会
议精神,研究部署企事业单位套改工资和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岗位培训考核工作。会后劳资部
门工作人员深入进行宣传教育和调查摸底,并在先正式调资前,对各行业工种的初级工、中级
工、高级工进行培训考核,再按正常考核结果及取得的技术等级资格兑现工资。到1997 年1月,
这次调资工作全部结束。技术等级和岗位培训考核率分别达到88%以上。

  (三)第三阶段(1999~2002年)工资分配机制由国家统一调控向市场调节与国家监控指
导并用转变

  1999~2002年,垦区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按照“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
工自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基本原则,逐步健全了工资分配新机制,建立了企业经营者年
工资收入制度;完善了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开展了按要素分配的试点工作,对科
技人员及有贡献者按技术要素及劳动技能分红;对非国有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调整新工资标准

  根据黑垦局文〔1999〕230号文件精神,1999年, 分局在总结1996年以来积极而谨慎地试
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和深化了这项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
全局11个农场和分局直属国有企业单位均实行了“经营者年薪制”。

  1999年10月,总局劳动局根据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下发了《企业职工调整新工资
标准的指导意见》后,分局抓紧部署和落实“调整新工资标准”的工作,各农场和直属企业单
位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各自实际情况拟定上报具体调整实施方案,再由分局综合汇总、统一上
报总局审批。总局12月上旬下文予以批复。分局于12月中旬以九垦劳发[1999]8 号文件转发
了总局的批复,全局“调整新工资标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到2000年2 月底分局各基层单位
全部完成调资任务。从1999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调升四级。

  九三分局的劳动工资制度在不断改革和调整中逐步完善和规范,现已形成了由等级工资制、
岗位工资制、工效挂钩、经营者年薪制、工资集体协商制、按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形式的新格
局。

  2、合理调整职工工资关系

  1985年以来,农垦企业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情况和有关政策,一方面积极进行工资制度
改革,另一方面合理调整职工工资关系。通过明确支付职工工资标准和具体办法(包括新招工
人工资的定级、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等),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调动了职工生产、
工作的积极性,对促进垦区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1)调整普工定级标准

  1985~2002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根据普通工作的工作岗位、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工作
环境等方面实际情况,不断适应垦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普工定级标准进行6 次较大的调整。

  1985年10月~1992年3月,普工定级标准分39元、43元、51元等3个档次执行。

  1992年~1993年12月,普工定级标准分58元和67元(繁重体力)等2个档次执行。

  1994年1月~1996年3月14日,普工定级标准分66元和76元(繁重体力)等2个档次执行。

  1996年3月15日~1999年6月30日,普工定级标准按205元执行。

  1999年7月1日~2004年,普工定级标准按285元和315元(繁重体力)等2个档次执行。

  (2)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定级标准

  1987年~2002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到九三垦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时调整了工资
定级标准。

  1987年工资定级标准为:本科66元,专科61元,中专52元。

  1990年调整为:本科78元,专科72元,中专61元。

  1991年5月4日,调整为:本科84元,专科78元,中专67元。

  1992年4月4日,调整为:技校职高67元。

  1994年1月1日,调整为:本科95元,专科88元,中专和技校职高76元。

  1996年3月15日,调整为:本科265元,专科255元,中专和技校职高245元。

  1999年7月1日,调整为:本科375元,专科360元,中专345元,技校职高285、265元。

  (3)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起九三局最低
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995年150元/月;1998年170元/月;2000年221元/月。

  3、建立与工资用工、就业等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

  1986年以来,管局在进行工资、用工、就业等制度改革的同时,着手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自1986~1994年只是在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失业两种险种。自1994年以后
全面开展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个险种和垦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1987年对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完全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1988年以管理局为单位实行社会
统筹,增强了互济能力。1991年根据国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由国家、
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1995年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为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同时实行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1997年按照“差额收缴、
差额拨付”的原则,实行总局级社会统筹。1997年开始按个人缴费比例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
收缴,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个人账户按11%记载。

  (2)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1986年按照国家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行待业保险,管局从1998
年开始正式运行,缴费比例按职工标准工资的工资总额的1% 缴纳。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承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