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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保险

第四节 医疗保险


  


  1994年4月14日,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联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下发后,管局党委审时度势,决定在垦区内开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社保局按照管局的决定,于1994年5月25 日组成试点指导组,并选择嫩北农场作为全局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指导组通过认真学习掌握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
方针、政策,全面调查、深入研究管局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局情与对策,在经过充分酝酿、
初步形成试点工作整体思路和具体运作方法的基础上,于8月15 日进驻嫩北农场开始试点工作。
经过2 个多月的精心组织和扎实工作,实现了调查摸底、宣传教育、达成共识、起草方案,实
际运作准备等四个阶段的预期目标,于10月24日完成了嫩北农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全部筹备
工作,制定下发了这《嫩北农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1995年1月1日起在该场实
施。

  管局以嫩北农场为试点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过1 年的实际运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和成功经验。1995年11月14日,总局在嫩北农场召开垦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场工作会议,总
局所辖9个管局主管领导带队参加了会议。会上嫩北农场、291农场分别介绍了本场医疗保险制
度的经验。

  1997年初以来,分局11个农场和局直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局社保机
构的医疗保险工作随之全面展开。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医疗保险
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运作方法是建立个人医疗统筹账户,企业按工资总额和退
休费总额10% 缴纳医疗保险金(其中将缴纳总额的40%到50%划转记入个人账户),个人按其工
资总额的2%缴纳医疗保险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累计存储,归个人所有、专款专
用。参保职工按年龄段报销医疗费用,最低支付起点为医疗费用的60%, 最高支付额为医疗费
用的90%, 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全额使用。参保职工患大病的,年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不超过万
元。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100%报销医疗费用的特殊待遇。

  截止1998年末统计,全局累计征缴医疗保险基金5 946万元,其中企业缴纳4 944万元,个
人缴纳1 002万元。累计支付医疗保险金4 338万元,其中支付给离休职工320 万元,占支付总
额的7.38%;支付给退休职工732万元,占支付总额的16.87%;支付给在职职工2 114万元 ,占
支付总额的48.75%;支付给供养直系亲属175 万元,占支付总额的4.03%;支付给其他人员265
万元,占支付总额的6.10%。在支付总额中大病统筹支付2 005 万元,其中企业缴纳1 001万元,
职工个人缴纳904万元。1998年全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 874 万元,其中个人账户支付784万元,
社会统筹金支付1 090万元,统筹金结存22 万元。1997年以来,以分局为指导管理中心、以农
场为统筹单位的医疗保险体系已基本形成,并逐步进入良性循环、健康有序、标准规范、运作
统一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