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节 监督管理机构
一、机构设置
1990年12月12日,根据总局《关于组建农垦技术监督局的通知》精神,管局设立技术监督
局,与管局工业电力处合署办公,统一管理管局范围内的技术监督工作。一个机构两种职能,
未另增加编制。
1991年6月18日,按照总局编委 《关于调整总局、管理局部分内设机构的通知》,管局党
委会议决定,管局设立“技术监督局”,为机关副处级机构。
1992年1月10日,管局编委确定技术监督局为管局正处级,编制5人,列机关编制,经费从
管理费中列支。
1993年10月管局机关机构改革,技术监督局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合并。
1995年3月,管局各农场在工业科内配备技术监督员1~2 人,在其通过省局培训获取行政
执法证件后,负责农场范围内流通领域技术监督执法工作,贯彻总局企业标准化、计量、质量
管理标准,处理农场企业内部计量、质量纠纷及进行仲裁。
2001年2月28日, 根据《黑龙江省北大荒农垦集团九三分公司机构组建及分局机关机构改
革实施方案》,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上划为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
按照总局2001年4月4日文件规定,垦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原隶属于各分局
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改为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 核定九三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员编制7
人,领导职数:局长1职,副局长1职。内设机构:计量科、质量科、标准化科。同年4 月25日
~5月20日,根据黑垦质技监联发[2001]2号文件要求,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接收原分局劳动
局所属“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增设锅容管特监察科。下设锅炉压
力容器检验所,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员编制经费从总局核定给分局
的经费中解决,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002年有干部职工4人,其中锅炉检验师1 人,压力容器检验师1人,
锅炉和压力容器检验员2人。固定资产19.8万元,其中检验设备5万元,房屋14.8万元。办公场
所及检验场地占地面积2 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室300平方米,车库和锅炉房面积150 平方米。
检验仪器设备21台(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成立于1981年,人员编制5 人。1990年6月6日,
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编制由原有的5人增至9人。1998年分局体制改革,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所人员编制重新定为5人。2001年4月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归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
二、领导更迭
1990年12月~1993年4月,管局副局长孙嘉龄主管技术监督工作,焦凤舞任技术监督局长。
1993年4月~1996年3月,管局副局长潘绍禹主管技术监督工作,焦凤舞任技术监督局长。
1996年4月~1998年3月,分局副局长王炳元主管技术监督工作,焦凤舞任技术监督局长。
1998年3月~2001年2月,分局副局长刘炳东主管技术监督工作,姚海昌任技术监督局长。
2001年3月~2002年12月,分局副局长刘炳东主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赵 勇任质量技术监
督局长,宋连录任副局长。
三、业务职责范围
农垦九三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是随着农垦技术监督机构的改革而逐步完善到位的。
根据省技术监督局1991年2月9日文件规定,管局技术监督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计量定升级、标准化水平考核、全面质量管理验收、
省优产品的初评及推荐国(部)优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推行农业标准化、
人员培训等工作;执法、监督、仲裁、强制检定的管理、标准备案等工作仍由各市、县人民政
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
按照省技术监督局1994年12月29日文件规定,垦区技术监督部门取得垦区内流通领域的行
政执法职能。管局技术监督人员分期分批获得了省局发放的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对所在垦
区内流通领域进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检查。有关市、县技术监督部门仍可以对辖区内农场流通
领域进行执法检查。
1995年6月8日,农总技监字[1995]3 号文件规定,农垦系统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注册、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食品标签备案工作由农垦技术监督局负责。
1997年2月24日,黑技监政[1997]48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总局所属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视为省直行业厅局备案,由垦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垦系统企业申报办理准产证,本着
就地就近、方便企业的原则,可到地市技术监督局申报,也可到总局技术监督局申报。
2001年4月4日,总局编委下发文件,对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驻各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
责作出了更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标准化
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辖区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并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的
质量违法行为;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和鉴定,调节质量纠纷,处理质量申诉。
(三)宏观管理和指导辖区的质量工作,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地方准产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宣传、实施国家标准,指导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
进标准,并对各级各类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辖区条码、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查处违反标准化法的行为。
(五)管理辖区内的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际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计量标准,
组织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的计量行为。
(六)监督协调辖区内的认证和试验室评定工作,对认证企业、认证产品和安全认证产品实
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出具公证数据的相关技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
理。
(七)综合管理辖区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
责辖区内的锅炉检验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领导工作。
(八)负责驻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统一管理罚没收入。
(九)负责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人事干部工作和人事制度
改革。
(十)负责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负责分局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承办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