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监所工作
第八节 监所工作
一、机构队伍
九三农垦看守所成立于1980年,是九三农垦公安局直属机构,是专门对被依法逮捕、刑事、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实行武装警戒看守的场所, 也是教育
改造在押人员和罪犯的重要阵地。20多年来,经过新建、扩建和发展 ,现已建成占地2 500平
方米,集监舍楼、办公楼、卫生所、宿舍、车库和创收基地于一体的多功能全封闭的看守所营
区。全所共有民警28人,其中管教干部9人(女管教和狱医各1人),看守警19 人,另有工人1人。
多年来,看守所狠抓建队建设,突出“四个管理”,在业务质量、内务建设上都有了长足进展。
特别是近8年来,该看守所励精图治,开拓进取, 不断提高看守所的规范化建设水平,有效发
挥了自身执法监管职能。
二、四项管理
自1980年九三农垦看守所成立以来,一贯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
理”,全所民警不仅严密看管犯罪嫌疑人,切实保证监所安全,配合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工作,
负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改造,抓好他们的生活管理。
一是依法管理。始终把监管活动建立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认真执行依法管理的
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法律审批手续和领导签批规定,依法行使和严把收押、释放等程序和
执行、提审、会见、就医、投送等各个关口,确保了监所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是严格管理。注重了监所管理的严格与规范。首先实行了管教干部包监包舍制度,实行
责任到人的管理方法。其次是制定并实行了执勤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勤务、卫生等项管理制
度,并经常对照检查、组织考核。再次是与法制科、监所监察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
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统一的监所管理体系。由于监所管理严格规范,1991年以来,先
后排除事故隐患10余起,防止重大事故2起。多年来未发生越狱闹狱事件。
三是科学管理。坚持采取科学规范的管理手段,坚持管教早会制度,及时通报各监舍情况,
随时监控在押人员动向。 制定并实行了有益在押犯人员健康的作息时间和体检、 保健、就医
制度,监舍内从未发生过流行或传染性疾病。所里通过及时召开兑现奖惩、加刑、减刑、假释
等政策大会,大造依法监管和执行政策的声势,震慑和稳定在押人员的心理,达到对其控制管
理、教育改造的目的。如所领导对王庆山等4 名留所服刑的犯人几天几夜不合眼看护母猪产仔、
雏孵化的事例进行大会表扬,当众鼓励,促进了他们的积极改造。
四是文明管理。全所民警实行人道主义的文明管理,坚持从正面引导入手,以思想教育促
主动改造,强化人犯的法制观念,点燃他们重新做人、走向新岸的生命之火,坚定他们弃恶从
善、痛改前非的决心。所里严格 要求民警不准打骂、体罚在押人员, 组织管教与在押人员交
朋友,实施“温暖工程”。同时又建立了良好的监管风气,经常不断地加强对在押人员的集体
教育和自我教育,促使他们主动立功赎罪。把“一看二守三送走”的单一行为与深挖余罪、揭
露犯罪,促进在押人员教育改造、认罪服法有机结合起来。1993年以来,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
工作,使有悔过表现的在押人员共深入揭发其他犯罪线索30余条,为公安机关破获12起刑事案
件提供了充分证据。
全所民警还把关心在押人员的生活、保证他们的伙食标准作为文明管理的一项行之有效的
措施。既保证在押人员吃够标准,做到吃足定量、吃熟、吃热、吃得卫生,又利用所里的副业
创收,调剂和改善人犯伙食,还关注在押人员监室内外卫生、四时冷暖和饮水、理发等生活细
节。极大地感化了在押人员。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主动找到管教,坦白了自己原未交待的犯罪
事实,并给看守所写下了近3 000字的18 条管理建议;强奸杀人犯姜某在临刑前写给所领导的
信中,不但对其所犯罪行表达了深深的忏悔,而且请求把他“健康的内脏器官和角膜献给政府,
给那些痛苦的病人带来新生”。
三、监所设施建设
1980年~1995年9月,九三农垦看守所位于局直居民区中心, 房屋年久失修,设施、条件
较差,极不适应现代监管工作的要求。经九三农垦公安局领导班子向向上级请示,管局拨款210
万元,于1995年10月在局直边缘的九红公路1 公里处,新建了一座现代化的看守所。高高的封
闭围墙内建起了400平方米的办公楼,1 100平方米的两层封闭式监舍楼,300 平方米的食堂、
卫生所,200平方米的车库和各占地200平方米的养猪、养鸡场、暖菜窖等副业基地,总建筑面
积2 500平方米。看守所配备囚车、解放141及三轮摩托各1 辆,配有电话、微机、彩色监视器、
通讯器材等先进设备。并拥有自耕地3.5公顷、蔬菜大棚450平方米,年产白菜、土豆等各类蔬
菜10余万斤,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常年生活用菜。营区建设规范,布局合理,所内路面场地实现
了水泥硬化,种植草坪800 余平方米,四周花坛环绕、美观整洁,初步建成了设施先进、环境
优良的花园式看守所。1998年以来连续4年被公安部评为国家级二级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