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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8年2月, 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度的实施细
则》,制定了黑龙江垦区相应的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及总局规定,分局从此实行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分局民政局于1998年4 月初,编制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计划,认
真开展调查研究、审核保障对象和预算保障金支出方案,执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每月120
元的标准,全面开展、贯彻、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

  经报请总局民政局批准后,1998年九三分局按季度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第一季度保障对
象398户,954人;第二季度重新认定数额,保障对象601户、1 470人,支出保障金138 339.14
元,保障对象分别占全局总户数的1.3%,总人口的0.96%; 全年共有保障对象665户,1 532人
支出保险金537 162.25元,占全局总户数的0.14%,总人口的0.1%。1999 年,全局享受保障对
象625户,1 549人,支出保障金65万元。

  2000年以来,享受低保人员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三无” 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
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第二类(失业、无业人员,包括退伍义务兵待分配、高中及大
中专毕业待分配的学生、劳改释放、个体经济停业人员等);第三类(在职下岗、离退休人员、
包括停薪留职、承包土地、租赁机械等人员)。 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发放。

  2000年,保障对象4 339户、8 875 人,月支出保障金35万元。2001 年享受低保人员有:
“三无”人员538户538人,下岗职工998户、1 854人,退休人员56户、123人,残疾人866户、
1 942人,优抚对象89户、182人,其他贫困户1 892户,每人每月享受保障金40 元。全局每月
支付低保金35万元。

  5年来,为确保国家对低保人员的政策落到实处, 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的心坎
上,分局民政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准确无误,不漏一人,不漏一户。一是多次召开会议,
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法规、细则、守则及分局补充意见,娴熟准确的掌握各项具体规定;二是
反复调查了解,准确地确定保障对象,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变化的真实情况;三是本着公开、公
正、公平的原则,层层把关,层层申报,实行办事公开化,对低保对象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
督;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低保对象和居民生活状况的变化。把最贫困、最需要救助的
贫困户以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的困难户真正纳入保障范围;五是建立严格的发放手续,坚
持持证领取;六是通过各种形式, 主动聘请有关部门和各个方面人士(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
低保对象)进行监督,广泛吸纳多方意见和建议, 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七是实行低保工作微机
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