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旅游设施建设
第四节 旅游设施建设
一、旅游景点设施建设
分局的旅游景点,是随着垦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建立和形成的,是垦
区“两个文明”建设成果在小城镇建设和环境建设上的具体体现,是分局实施建设生态经济局
与保护资源环境复合发展目标的必然结果。全局的旅游景点一般都是1986年以后建立的,为全
局旅游业的开发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由于建立景点的初衷是以绿化、美化家园,改善垦区生态
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主旨,对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缺乏思想准备和专项
投入。因而景点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与正式开办旅游业的标准要求,尚有很大差距。
至2002 年底,全局尚未成立旅游企业(无一家旅行社、 旅游服务中心、 旅行、客运公司
(车队)等)。旅游观光常 以友邻地(市)县有关部门参观、企业投资者考察和知青回访为主,
另有一些浅层次开发的松散式、自娱式的游览、游玩、垂钓活动等等。全局旅游资源的深度开
发和综合利用,有待于旅游企业的规范建设与持续发展,有待于旅游景点建设和旅游设施建设
的完善和提高,有待于旅游路线、旅游网络的开通与建立。
二、旅游经营管理
(一)旅游景点经营
1968~2002年,由于全局尚未建立旅游企业,对旅游景点也未实行商业化经营,一般旅游
景点在其所在地对内外实行公益性开放;个别较为成型的旅游景点(如鹤山农场“仙鹤 ”公园)
由农场水管站(后为林水公司)统一管理,公园水上、地面收费娱乐项目,经主管单位与承包者、
租赁者签订协议,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经营最好年份效益4万元,最差年份1万元左右。
全局各个旅游景点由其隶属农场、企业设立专职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二)旅游管理机构
分局和各场(厂)现均未专设旅游管理机构。外事接待、外来参观考察、旅游观光等项事宜,
分别由分局办公室和各场(厂)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