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国营农场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九三国营农场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九三国营农场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为了巩固改革成果,完善各种产改形式,不断加大改革力度,构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多种
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
为“两自”主体,促进九三垦区经济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建设经济富局、强局,根
据国家、省和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方针:大企业集团化,小企业民营、私营化,新企业现代企业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的原则;
2、坚持“一卖、二股、三租、四一企多制、五分立、六破产”等经营方式的原则;
3、坚持谁出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4、坚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5、坚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原则;
6、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的原则;
7、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渐次规范、求真务实的原则。
三、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改革成果:
1、排除外部干扰,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积累,加快发展, 保证各种产改形式的内部规范
运营;
2、抓好各级各类合同、租金、租赁保证金、股本金等管理, 防止股金蜕变为风险金,租
金蜕变为利费等现象的发生;
3、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产改企业务必加强宏观调控、 中观监督和微观管理工作,在起
始阶段应给予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扶持,扶上马,送一程,切不可放手不管,更不能排斥;
4、实行股份合作制和租赁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 规范经营者产生方式
以及内容管理办法,尽快明晰法人财产,实现形式和内容的真正统一。上经部门不得以任何借
口采用行政手段强行干预,力戒传统管理办法和短期行为给企业造成新的中锅饭和二锅粥现象;
5、按“以股引股”方式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单位, 按比例匹配给股东的国有资产要用
红利或股息以货币形态变资产形态方式逐年转让给股东个人,小型企业可全部出售,支柱企业
可达到国有股控股为止,或转为承债股;
6、在垦区缴纳所得税方式与产改尚存在矛盾时期, 关于注册登记工作,可视企业不同特
点和具体情况,有条件的重新登记,没条件的可暂沿用国有企业执照,产改后,已转为私营企
业的必须变更登记,不允许沿用国营执照。内部必须按产改后的形式运营,防止并杜绝夹生饭
现象;
7、管局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评估所的同时,将成立产权交易中心 ,以完善和发展产
权交易市场,主要职责是规范产权交易操作方式,完善产权转让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保证国
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8、已进行产权改革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经营形式,更不准走回头路。
四、加大改革力度,继续扩大改革面。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局实际情况,管局原则要求在1997 年全局工商运建服企业全部
实现转制。1996年要完成90%以上;
2、资产在1 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是通过组建集团的方式实现转制;二是通过组建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产权多元化,从而达到转制的目的;
4、流通企业应通过组建集团的形式到1997年底前100%实现转制。
5、新组建的企业务必实行新企新制,以股份制为最佳组织形态。
五、主要形式:
(一)在产权组织形态上,积极推行企业集团和实行公司化。
1、组建企业集团。组建集团应因企制宜,不可千篇一律。 以改造组建成协调型的企业集
团和组建成产品(技术)协作经营型企业集团为宜;
2、实行企业集团化,应以形成紧密联合体为最佳方案, 以互惠互利为基础,以利益为纽
带,遵循经济规律,切忌形式主义;
3、积极推行股份制。对管理水平较高,竞争能力较强, 产品适应市场需要,经济效益好,
发展有活力的中型企业,按公司体制进行改造,建立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大面积推行股份合作制。 对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实行
劳动合作和资金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同股同利,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具体可采取以下形式:
(1)职工全员认股股份合作制。 将企业资产评估后的净值折股,由企业全体职工认购,股
权归个人所有。职工按不同的责任大小等条件认购不等量股,但每人最少认购一股。
(2)国家和职工共同认股股份合作制。对规模较大, 职工全部认购有困难的企业或国家有
必要控股的企业,可以由企业法人与职工共同认股,合股经营,同股同利。国家股与职工股的
具体比例,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并合理地确定。
(3)划片定员认股股份合作制。 对那些各生产组织或经营单位之间联系不紧的企业,根据
各自的独立性合理地划成若干片,按片定员,人员自由组合,形成若干个股份合作企业。
(4)承债式股份合作制。将企业资产评估后,折成若干股份, 由职工认股,可视职工承受
能力,无力购买部分,做为职工债务股,按职工交纳的现金按比例匹配。承债部分由企业上级
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偿还合同,一般3~5年还清,资产数额较大的,也可5~8年还清。承债式
股份制可形成现金股、债务股和资产股三种股权。
(5)“零价”出售,组建股份合作制。对资不抵债、 资债大致相等或虽有资产净值,但包
袱沉重,长期亏损的企业,可将企业产权“零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但职工不必实际支付资
金,可采取承担企业债务和经营风险而获得企业现有产权,然后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二)在国有资产经营上,大力推行民营化。主要形式是租赁制。租赁经营可采取以下几种
形式:
1、完全租赁制。将企业所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经评估后的净值为依
据,确定出合理的租金,租给有一定资产担保的个人或集体,不附加其他经济技术指标。
2、切块租赁办法。对产品连带关系不强, 各生产组织之间制约关系不强的企业,将固定
资产切割成若干块,以收取租金的形式租赁给若干个承租者。
3、先租后卖办法。对国家决算数额较大, 职工购买有困难的,先以租赁的形式租给职工,
然后让职工分年限、按比例购买。未交款部分,收取相应数额的租金,全部购买完之后,企业
产权归承租者。
4、拍卖式租赁。以租金代出售款(各年租金的合计金额, 等于出售作价款总额)。当租金
交完后,企业便为承租人所有。
(三)实行其他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
1、出售产权。就是将企业的全部资产评估作价后, 出售给个人、集体或全体职工。对购
买者一次支付资金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付款的办法,一般3~8年还清,但所欠款项,在欠交
期间,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或按租金水平收取费用,如系出售给全体职工也可灵活掌
握。
2、剥离分立。对经营连年亏损,包袱沉重的企业, 采取裂变方式,将企业剥离分立成两
个或若干个企业,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新的经济实体。实行剥离经营,形式可多种多样,按照可
切割性原则,既可以将企业的某一主体车间单独剥离出来,与原企业脱钩;也可以将新的生产
线剥离;还可以将企业的一些附属分厂、辅助车间、服务部门、福利部门与主体剥离。剥离分
立组成的新企业以实行产权售后股份合作制为宜。
(四)依法破产。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按照国家《破产法》依法进行破产。
(五)委托经营。对那些经营亏损的企业,可在明晰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经营
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使出资者
的所有权和法人的财产权相分离。通过外在于企业的经营者把外界先进、科学的经营机制、管
理手段、科技成果、适销产品优质品牌等引入企业,从而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活企业经
济的目的。
六、产权改造的相关政策
(一)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对因产权改革而出现的富余人员,要坚持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妥善安
置,决不允许推出不管,这是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家规定,以单位统计,失业率不
得超过3%。
1、用产权出售的部分收入,安置一部分职工再就业;
2、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办法, 办理离职手续,鼓励其自谋出
路;
3、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开辟新的就业门路,职工自愿开办第三产业的, 从出售产权的收
入中借给一部分作为开办费,签订合同,限期偿还;
4、划出一部分资产归富余人员经营,解决其生活费问题;
5、实行产权转让后的企业,对由企业负责管理的分离人员, 可从经营利润中拿出一部分
做为再就业扶持金以贷款、借款或无偿奉送等方式扶持分离人员再就业;
6、社会保险机构,对符合救济条件的失业职工,要及时给予失业救济;
7、对富余人员新开办企业的,工商部门要及时给予登记, 核发营业执照,并按九垦局发
[1994]29号规定予以优惠;根据《黑龙江省县(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办法(试行)
的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银行应给予贷款支持,也可以用财产抵押方式贷款”;
8、企业转制后,企业职工身份按变更后企业的性质确定, 职工原身份、工资等级作为档
案保留,新企业必须进行管理。
(二)妥善处理债务问题
1、对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有国家股的, 原企业债务用国家股份的红利逐年偿还;
职工对资产和债务均认股的企业,债务由企业职工分担;企业债务也可转为债权人的股份,参
加分红。
2、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
3、租赁企业的债务由承租者承担,但出租方在确定租金时, 可将债务抵去相应值的评估
净值后,再计算租金。
4、破产企业《破产法》处理债务。
(三)潜亏、挂账的处理
企业在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潜亏、挂账和产成品损失问题,按国家财政部、经贸委《关
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规定处理;对企业按规定无法消化的潜亏,
经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冲销企业公积金,不足部分可冲销资本金。
2、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要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在具体确定底
价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债务、潜亏、挂账、购买方留用职工以及承担离退休人员等情况加以
确定。
3、出售国有企业的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纳入预算管理。 这部分收入原
则上用于扶持改造老企业;开辟新生产门路,安置原企业职工再就业;拨给社会保险机构补充
职工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基金。
(四)管理体制
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原资产经营形式即行中止。改制后的企业,其领导体制、分配制
度和管理制度等,都要按照新的机制运行。
由于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脱离原管理体制的,解除原隶属关系,不再向企业主管部门交纳
管理费,未脱离原管理体制的,继续按原行政隶属关系管理。
产权制度改革涉及财务体制变化,按转制后新企业的性质理顺财务体制。
转制后的企业,都要接受行业管理。
转制后的企业,其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五)监督、检查
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批调、挪用、出借、出租或隐匿、私分企业资产,不
得与人合谋压价出售租赁企业。对违法和违反政策的当事人,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各级监
察、审计、司法部门要加强纪律检查和执法监督,保证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六)改造程序
1、分析、研究企业现状,进行必要的论证,确定适宜的形式。
2、制定实施方案。
3、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动员、讨论、通过实施方案。
4、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及资产评估。
5、企业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体改委、经委、财务处、国资局、 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审
查批准。
6、依法签订合同。
7、携带合同、文件、协议等到公证处公证。
8、凭借批准文件,到国资局、工商局、土地局等办理有关手续。
(七)附则
1、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体改委负责政策指导,综合协调;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本规定由管局体改委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