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管局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九三管局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九三管局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快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的建立,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及黑龙江省政府“关于推
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5]23号要求及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垦
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垦局发[1995]3 号的要求,特制定管局
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劳动法》为依据,
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依法确定、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
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基本目标是: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管局企业及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要达到80%, 管局所
有“三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私营及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达到100%,
到九六年八月三十日前,管局所有企业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是管局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私营及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企业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上述企业单位的现有全部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集体所有制职工、临
时工等)和新增职工(企业从外地调入的职工和新接收的大、 中专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等)均
实行劳动合同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其原身份不再保留,统称为“企业职工”。
三、遵循原则
劳动合同一律用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合法的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对等的原则。企业与职工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签订后,管理局管辖内的企业与职工由管局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四、方法步骤
管局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大体分七个阶段进行工作。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阶段
这次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能否按期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很大程度取决于全局广大
职工对这项人事制度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程度,要求各企业利用所有宣传工具、加大力度、广泛
的宣传有关文件及宣传提纲,各企业领导小组成员要分片包面,层层召开对话会、座谈会、职
工代表会、职工大会向职工讲明改制的目的意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
第二阶段:完善职工管理规则制定实施意见
首先完善《职工管理规则》,主要应有如下内容:总则,职工的招收和录用、职工行为规
范、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奖惩、管理与监督,附则等方面内容。主要突出民主基础好,可行性
强,具有双向法制约束,既可规范一般职工的言行,又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了严格的制约。
第三阶段:搞好定编、定岗、定员、定额阶段
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既能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潜力,又可达科学标准,进行企业内部定
岗、定员、定额。
第四阶段:公开考核,择优上岗阶段
为防止优化劳动组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派化亲化和青化倾向,在核定、核实定额的基础上
企业必须实行公开考核、择优上岗的办法。企业要对职工的使用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
同工的界限,企业必须公开岗位要求和上岗条件,严格组织考试、考核,上岗机会均等。目前
只局限本企业内部进行。
第五阶段:签订劳动合同阶段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尊重企业和职工的双向意愿,保证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原则:短期1~5年,中期6~10年,长期10~15 年直到退休为止,为
照顾男50岁,女45岁工龄25年以上的老职工,本人无严重违纪的可与企业签订直接退休为止的
长期合同、临时工,签合同不可超一年期限(不含一年)。
对在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关键岗位的,由企业出资培训的,具有专业职称的在同一用人
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应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阶段:妥善安置职工阶段
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是这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也是实行全员劳
动合同制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之一。安置富余职工要坚持“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
安置为辅,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企业应面向市场、广开生产经营门路、组织各种劳务
活动、发展第三产业,开辟经济发展第二战场,扩充就业岗位、扩大社会安置空间。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变单纯给失业人员发放救济金为扶持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开展生产自救
或自谋职业。
对因破产、国有资产出售、产业结构的调整等需要向社会分流的职工,必须首先制定职工
安置方案,报劳动局批准,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要经费,要视同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列为破产补偿的第一序列并确保落实。
第七阶段:验收、鉴证阶段
管局11月15日全面验收鉴证。
总局11月30日验收各管局。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制定的改革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应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定额、定员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劳动组织结构合理、各项劳动基础制度完善、职
工队伍稳定。
(三)认真履行有关法定程序。企业改革方案、办法、实施细则及合同文本必须经过职工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经过管局劳动局验收,并由劳
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四)配备专兼职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各用人单位都要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五、有关政策
(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实行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国家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与企业的劳动关
系。
企业场(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
由场(厂)长(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企业管理人员为代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场(厂)长(经
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上级单位(管理局、农场、董事会、公司、 集团公司、总公司、股
份公司等)签订劳动合同。
党群专职负责人,按党章及国家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上级党委任命与上级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
职工休病假,经批准离岗休养,借调到外单位做临时工作(半年以内),经批准脱产学习及
经批准的其他情况的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如职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给予三个月以内期限的时间,到期仍不签的,按自
动离职处理。
临时工与企业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实行统一文本(样式附后)具体内容企业可自行充实。
(二)关于集体合同的签订问题
根据《劳动法》和省政府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工会代表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三)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问题。
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其他情况变化,合同期内、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对
原合同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废除,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和职工经协商一致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任何一方不愿意续订合同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或双方由于情况变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再履行,可以
提前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但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属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范围内
职工,企业可直接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下列情况,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
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员、并经听取
工会或职工意见,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的。
下列情况,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2、职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适应现岗位工作的;
2、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3、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企业同意、自愿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5、应征入伍的;
6、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问题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应
按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五)关于企业职工的医疗期限问题
职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规定》劳动部发[1994]479号的通知执行。对在医疗期终结,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残废程度为一至四级的,可终止劳动合同办
理退休、退职。对医疗期满,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劳动鉴定委员会鉴
定残废程度为一至四级的应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
(六)关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年限计算问题
职工到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的,其养老保险年限可与原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原来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
经核准后,也可视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与企业签订临时劳动合同的临时工,按总局“关
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意见”中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
相应待遇。
(七)关于失业保险问题
职工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到社会待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可
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
(八)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按照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
(九)关于调入(或转入)职工的管理问题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之间调动(转移)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再与调入企业签
订劳动合同,新调入职工的可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部门予以办理调动(转移)手续。
(十)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向所属企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管理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一)关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档案管理问题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通过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
纳入“企业职工”管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档案转交所在企业劳动力市场。
(十二)关于企业职工统计问题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由原来按固定工、劳动合同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分别统计改
为都按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统计,但签订《临时工合同书》的单独统计。
(十三)关于职工职称评定的问题
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的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应按其现任工作岗位进行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技术职称评聘,原工人身份聘用为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可参加技术
职称评聘;原企业干部落聘后,在生产一线岗位(工种) 上的可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包括技
术等级考核和技师或高级技师的评聘)。
(十四)关于农场独户、无机户的职工待遇问题
农场独户家庭农场、兼营户、无机户均享受在职在岗职工待遇,并办理社会保险统筹。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企业的富余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土地集约化经营,将出现富余职工,而这部分富余职工仍然与
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对这部分人员应签订“保留职工身份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
个人应按比例上缴社会养老金”。
(2)以上人员(职工)如参加企业医疗保险可享受在岗职工的同等医疗待遇, 不参加企业医
疗保险就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要对职工队伍进行清理整顿, 对长期不归的职工,按合
同签订的程序送交给本人,如不签协议书者,通过职代会除名,报管局劳动局备案。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问题
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是“企业法”赋予企业的权力。《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
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
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有明文规定设置机构除外。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的档案、劳动合同的管理问题
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破了现有的工人、干部身份界线,统称为“企业职工”,原来
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对“企业职工”档案和劳动合同的管理,应由劳动部门管理。
(四)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不一致怎么办
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现在管理人员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按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
续。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按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落实垦区科技人员政策问题
按“企业法”和“条例”,企业根据科技人员的现状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可以自定优惠政
策,但对离退休人员要按管局的统一政策执行。
(六)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事业单位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全部签订劳动合同,管局局直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
同,管局机关的合同制工人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要认识到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
项重大举措,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做到主要领导亲
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同时要充分发挥党、政、工、青、妇各方面的职能作用,组成改革领
导小组,在对《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学习、宣传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制
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精心组织、精心实施,促进新的用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二)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宣传、学习贯彻《劳动法》,组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明确目的和意义,清除思想顾虑,增强职工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
(三)必须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这次改革是变国家职工为企业职工的重要
转折,要积极引导、动员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地运用法律
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要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定员, 完善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严格履行法律程序,避免走过场。
(五)要落实责任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既是《劳动法》的要求,也是建立企业和职工
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可靠保证。因此,要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