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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九三管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九三管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九三管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
神,并按照总局《黑龙江垦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
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垦区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要求,适用垦区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
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
要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垦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
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
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二、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凡垦区所辖企业和劳动者,都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是: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集体企业及其职工;

  3、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及其职工;

  4、私营企业及其雇用的职工;

  5、个体劳动者及从业人员;

  6、各类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人员。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垦区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依法进行征集。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
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是以缴费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
基数。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统计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收入之和。月平均工资超过垦区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垦区平
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2、根据国家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 缴费人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费,以
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个人缴费达到8%为止。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缴费人所
在企业发放工资或年终分配时代为扣缴,并按月、季和年度及时转入管局社会保险机构。

  3、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等非工薪收入者, 可按垦区上一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20%的费率缴费,其中16%记入个人账户,4%进入社会统筹基
金。

  4、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5、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是以全员在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
工资基数。

  2、基本养老保险长期统筹费率减去个人缴纳费率,剩余部分为企业缴纳费率。为了减轻
企业的负担,企业缴纳费率可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不变。

  3、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中方职工)必须依法为其所雇用的职工,按照长期
统筹费率减去个人缴纳费率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过渡期内按过渡期规定标准缴纳。

  4、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在税前列支。

  5、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季和年度进行征集。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模式

  为了渡过垦区人口老龄高峰和减轻企业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部分积累的征集模式。
将原来固定职工的统筹金和合同制职工的养老金,两金合并使用,两种制度并轨,实行统一制
度、统一标准、统一费率新的征集模式。

  1、为了平衡的向部分积累征资模式过渡,增强企业的承受能力, 实行二至三年的过渡统
筹费率。在过渡期内,单位按全员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16% 缴纳,个人仍按规定费率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

  2、在过渡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退休职工, 其退休费由管理局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支
付(必须是94年以后参保职工)。

  3、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正常离退休人员 ,社会保险机构将原固定职工由单
位缴纳部分,直接拨付给参保企业, 对非正常离退休人员, 按其4%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
围,统筹调剂平衡退休金不足部分由企业按退休费的一定比例缴纳。

  4、垦区内所属参保企业退休费总额除以所有参保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再加上按参保企业
职工工资总额1%提取的调剂金,再加上按参保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提取的积累金,为今后基本
养老保险的长期统筹费率。对于实行新的征集办法缴费负重过多的单位可以用调剂金给予适当
的调整。

  四、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建立个人账户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垦区社会保险机构,按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工资总额16%的费率记入。

  1、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缴纳3%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

  上述1和2合计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 从单位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这部份
主要体现效率的原则。

  3、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垦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划转记入,每位参保职
工都有一个相等的数额,这部分体现再分配的公平原则;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保值率”计算利息。 “保值率”根据银行居民定
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垦区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确定,同时记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的记入,使用和变更有关规定

  1、从一九八六年十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 一九九四年以前企业和个人缴费
全部转入个人账户。一九九四年参保的固定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2、职工在垦区范围内变换工作岗位,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但要转移个人账户
基金。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其个人账积给予保留,他们在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同时不间断计息。

  3、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由调动地社会
保险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划转,并由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接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

  4、职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 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
,其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纳划转记入
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5、参保职工退休后,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
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
能移做他用。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记入社会统
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原已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退休职工部分养老金,以
及国家规定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

  (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按单位全员职工工资总额1%提取征缴,全部用于实行新
制度后企业缴费增长过高承受有困难时,经社会保险机构核查给予适当的调剂,使新制度能够
较顺利的实施。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老人老办法

  老人老办法包括两个部分:

  1、在施行新办法之前(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 其养老金仍按
原办法计发,但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调整待遇。

  2、在施行新办法三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这些人个
人账户建立不久,累计存储额不多,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同时按个人账户累计额的一定比
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内的
储存额×增发比例。

  增发比例为:职工连续工龄10年为起点,增发比例为10%,连续工龄每增加5年增加一个百
分点,连续工龄满35年以上(含35年),增发比例为16%,也是最高增发比例。

  (二)中人中办法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方案实施三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其在本方案实
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推算的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
除以120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系
数÷120。

  系数根据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系数表由国家统一制定公布实施。少数职工按此办法
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第一种办法,可以按第一种办法计发。

  (三)新人新办法

  “新人”是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合同制职工,实施新方案后参加工作并参保
缴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
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四)其它有关规定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方案实施前连续工龄满10年(包括
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 年;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现行国家规定不变 。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
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
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符合离休条件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5、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公布实施。 凡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达不到最低标准,可补足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

  6、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称号时, 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办
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的可
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7、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建立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工资增长相应的调整机制,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垦区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职工上年度平均工
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五月一日,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按照省政府规定结合垦
区情况确定,由总局发布施行。

  六、改革方案的实施

  1、本方案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2、本方案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管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
时,按本方案执行。

  3、本方案由劳动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