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奖励工资 1960年6月20日,九三荣军农场以(九荣)人字第28号文件,下发了“综合性奖励制度试行
草案”,规定凡是参加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固定职工、临时工中的生产工人,服务人员、管理人
员(分场长以上干部不实行)实行奖励工资。奖励条件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两种,主要条件是:
完成工作定额,质量合乎标准,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安全无事故,遵守纪律,出勤率高,
团结协作等。其中小组有完不成定额,达不到质量标准者,个人有无故旷工一日以上,迟到三
次以上,全月缺勤一周以上者,无故不参加会议者等,则取消评奖资格。一年中按春播、夏锄、
麦收、秋收四个阶段进行评奖。奖励面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全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
奖金率以生产部门为主,辅助部门则低于生产部门,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低于第一线人员。集
体单位分三个等级。奖金率如下表:
个人奖励分三等,学徒工(练习生)分二等,如下表:
上表是以全场1960年平均工资490.00元,即月平均工资为40.80元,生产队按20%计算,
则为8.17元,服务人员、管理人员按15%计算,则为6.12元,所以确定生产队二等为8.00元,
服务人员、管理人员为6.00元。
1960年8月12日,九三荣军农场以(九荣)人字第40号文件,对超额奖励问题作了规定:增
加麦收的临时工、固定工人,实行超额奖励的办法。即临时工以日工资1.70元为定额基数,人
工收割质量合格,甲等,超额部分奖励100%,乙等超额部分奖励50—80%,丙等的不给超额奖,
而且要返工。固定职工人工收割作业合格,超过定额部分奖励60%,同时加口粮奖。机械作业
每超过定额15%,奖励一两口粮。
1961年开始,以生产队为基础,实行“三包、一奖”既包总产熏、包总成本、包上交利润,
超利润部分实行比例分成奖励。在进行三包之前,实行“四定”(定土地、定劳动力、定农机
具、定牲畜),把责任落实到小组(机车组),“三包”指标完成,超利润部分按四、二、四比例
分成,既把百分之四十上交总场,百分之二十留给生产队,作为生活福利设施和扩大再生产用,
百分之四十奖励给职工个人,奖给个人部分不得超过本人四个月的工资总额。
“三包、一奖”办法,对各工种、各项作业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和任务指标。如饲养员养猪,
育肥猪每人饲养六十头,成活率在百分之八十,饲养六个月,每头重量达到六十五公斤时,才
能兑现奖励标准,否则因其中某项没完成,就扣除该项的奖励部分。1964年和1965年,中央批
转农垦部党组“关于对国营农场管理工作的指示”(简称五条)和“关于党组扩大会议的报告”
中对国营农场改革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即十六条),充分肯定了“三包、一奖”的积极作用。
总场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三包、一奖”的办法,使这一新的改革方法,
既切合实际,又留有余地。把“三包”改为“三定”,体现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多劳多得
的原则。曾在脱产干部中实行“定工劳动,定额补贴”的计酬办法,不脱产干部实行评工记分,
以分付酬的办法。以后又搞了作业工资,两结合工资(评工记分加奖励)的分配办法,从而把生
产的好坏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1966年九三农垦局发出各种奖金140多万元,每个职
工平均得奖金77元,接近全局年平均两个月的工资收入。以后还试行了“标兵工分”,自报公
议的方法,取消了等级工资制度。这些好的改革措施,后因“文化大革命”而中途废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