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实行经济责任制
第七节 实行经济责任制
1978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中指出:“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决反对平均主义”,
“联系产品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这对垦区实行经济责任制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79年2月,国营农场总局下发了《关于改革国营农场工资制度的方案》,要求各场试行基本
工资和超额奖励相结合的办法。省农场总局下达了《1979年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
各农牧连队“以队为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九三农场管理局按上述要求,对各农
牧场和生产队,实行农林牧副渔各业逐级承包,联产(联利)计奖的办法,使基本工资加奖励制
得到改进。而成为“包、定、奖(赔)”责任制,受到了省农场总局的推广。
1980年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了“包、定、奖”责任制的办法和内容,普遍
实行了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基本工资的支付形式是:工人实行月薪日计,管理人员实行月
薪。奖励:一是超计划利润指标提成奖,农场对生产队实行“三定一奖”的办法,即定产品产
量、定上交、定利润,超计划利润部分实行“五、二、三”的比例分配。即上交农场百分之五
十,生产队留成百分之二十,奖给职工百分之三十。二是节约奖,油料、修理费、低值易耗定
额节约时,按节约价值的百分之十奖给班组或个人。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干部与经营成果挂勾,
正职干部与“四业”(农、林、牧、工副业)经营成果挂勾,副职干部与所分管战线挂勾;实行
“任务到组,责任到人,定额计分,以分计奖”的办法。规定了没有实行包定和包定不落实的
不奖;亏损单位和亏损业体不奖;不实行定额管理和定额记分的不发阶段作业超额奖,从而把
干部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了,防止滥发奖金和吃“大锅饭”的倾向。1981年,全
局有六百一十个单位实行了“包、定、奖”经济责、任制,包定形式也有了发展,普遍实行了
成果工资,超额完成计划有奖,完不成计划扣罚,克服了过去只奖不罚一头热的倾向,实行了
“专业承包,综合计奖”、“专业承包,单独计奖”、“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和“包工定产,
超产分成”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1982年又采取了浮动工资的办法,扣发基本工资三十七元以
下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年终完成利润计划,全部返还,超产盈利部分再给予奖励。以上部分级
差保留,按月发给。1978年,全局有二百六十四个农业连队,其中二百三十一个农业连队盈利,
平均每个农业工人得奖金161元,最高的是山河农场二分场一队,有的人达1,000元以上。1982
年全局超产奖励给职工的工资达四百七十一万一千多元,最多的职工得奖金一千七百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