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垦区检察院
第二节 垦区检察院
1、检察机构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
机构。”根据这一规定,为了保证农垦区正确及时地实施国家法律、法令。有效地打击反革命
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农业基地的建设,保护人民的民主、安全和合法权益,
根据农垦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迫切需要,1982年9月29日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在农垦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管理局党委对于组建垦区检察院工作多次召
开会议研究、部署,使九三垦区检察院的组建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九三垦区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82年8月,1983年7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全省发出
通知,九三垦区检察院自8月1日起正式办公。
2、执法工作检查
垦区检察院成立,面临着一项艰巨的战斗任务,就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3)31号文
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精神,依法开展了打击严
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认真贯彻执行了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抓紧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
的监督等项工作。自1983年8月到1985年12月对依法需要逮捕、起诉的犯罪分子及时地予以批
准逮捕、起诉,坚决地打击了那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窜犯等严重
刑事犯罪分子。强有力地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显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
3、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在坚持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一起抓的同时。自1983年8月到1984年年末共受
理十起经济案件,其中立案侦查七起,全部结案,共缴获赃物折合人民币八万二千零三十一元
一角,严厉的打击了经济犯罪活动。
1984年11月29日,九三公安分局和九三农垦公安局向检察院提供双山糖厂李业军贪污案后,
检察院。查证原料科付款室负责人李业军,伪造糖厂会计结算证等113张,先后七十八次骗取甜
菜款及运费六万三千九百五十九元九角一分的事实缴回赃物折款四万七千九百一十三元五角,
其余被其挥霍掉,在查处中还发现他以职权之便多付甜菜?款和运费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四元二
角二分,共挽回损失六万零六百五十七元七角四分。对该犯起诉到九三农垦法院,依法定案。
1985年,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查处十六起经济犯罪案件,其中特大贪污案件一起,
金额六万二千九百五十七元。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价值十三万八千二百七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