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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垦法院

第三节 农垦法院




一、机构沿革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983年2月8日批准,当年8月1日正式成立
并开始办公。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命宋跃宝同志为九三农垦法院院长,孙国臣同志为九三
农垦法院副院长。
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各农场和局直设立了十二个基层人民法庭,他们负责调解管理范
围内的民事案件和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兵团时期,设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军事法院,兵团撤
销之后,经省批准在各农场设立人民法庭,干部由农场配备,业务归嫩江县人民法院领导。

二、法院干警队伍建设

法院组建以来,注重抓了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1983年2月至
5月有十七名同志参加了省政法干校举办的训练班学习,取得了平均九十五点六分的好成绩。接
着去嫩江县法院实习两个月,审判员,书记员参加实际办案,使理论与实践得到结合,提高了
业务水平。

三、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从1983年9月16日第一次开庭到1984年5月末,共审结各种刑事犯罪案件XXX起,判处罪犯
XXX人。在审判工作的过程中,紧紧把住了“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审判程序、法律文书”
六道关口,保证了办案质量。充分体现了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精神。
先后在局直、嫩江农场、跃进农场、荣军农场、尖山农场召开了有声势、有威力、有震动
的“万人”、“千人”公开宣判大会五次,印发布告二千八百张,使广大群众干部受教育。打
击刑事犯罪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政法各部门团结一致,协同作战,发挥了人民民主专
政的巨大威力。法院的同志们夜以继日,埋头苦干,为了保卫垦区的四化建设做出了贡献。
1985年加强了法制教育,依法公开审理了各种案件38次,受教育群众两万多人。

四、民事纠纷调解

法院组建以来,民事审判庭受案三十一起,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七十四人次。各场法庭受案
七百九十七起,做到了案件随来随办,不推不拖,做到了无积案、无错案,保证了办案质量。
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贯彻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方针,坚持
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深入群众、查明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
证结所在,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明确,并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对当事人进行了一定
思想疏导工作,该调则调,该判则判,做到了调的有理,判的有据。正确地调整了人身和财产
关系,切实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尖山法庭在处理一件离婚案中,找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二十
余次,找其父母谈话多次。在此基础上,法院民庭的负责人又深入农场两次进行调解,终于调
解合好,受到群众的好评。鹤山法庭对案件中的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使两起本应
经过刑事审判处理的伤害案件,用调解方法予以妥善解决,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取得了群众的
信任。
1984年举办了有十一个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合同法短训班,学习了法律条文,交流了
经验,查找了问题,研究了堵塞漏洞的措施,收到了“防胜于治”的效果。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遵照“着重调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了“依法办案,依法审
理,依法调解、依法执行”。至1985年解决30起经济纠纷案件,为垦区追回外欠50,274元,促
进了改革的进行。
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发挥了基层调解委员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进行法制宣传四十余次,四
百五十七个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一千七百三十九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了“两个文
明”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