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地富分子摘帽和其子女改变成分
第六节 地富分子摘帽和其子女改变成分
遵照中共中央(1976)5号文件《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改变成分问题的
决定》精神,经过调查摸底,群众评议,组织批准等。几个步骤,全管局摘掉了2,271人的四
类分子帽子。
对地主、富农分子的子女,凡是土改前出生的,其家庭出身不变,本人成分定为工人(或
职工、干部)。凡是土改后出生的,其家庭出身改为工人(或职工、干部),本人成分也定为工
人(或职工、干部),改划成分的地富子女共10,990人。对已改变成分的地富子女享有同其他
职工一样待遇,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