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供电与管理 按北安电业局协议规定,国网电因电力紧张,满足不了农场生产、生活用电需要,农场必
须保持自备电源。为此,农场在国网电输入后,自供电仍持续发展,作补充电源,以确保全场
生产、生活用电,采取了相应措施是:
一、供电补充措施
1976年,三井子发电厂为保证总场地区的供电稳定,供电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两个机
组并联运行。
1980年,农场在东、南、西3个10千伏配电线路全部完成后,曾采取调南、西干线单位原
有的内燃发电机组,重点配备了东干线的六、七、八、二、十二队五个单位。这样在国网电电
力不足时,东干线可以停供国网电,全部依靠自发电解决各单位生产生活用电。从而保证了总
场及西干线的工业、机关、医院等用电需要。
1981年,在供电所新建发电车间1幢,购进6135发电机组3台,作为备用电厂。1982年春节
前投入运行。从而解决了总场地区工业生产的辅助补充和民需用电。
二、电力管理
农场的电力管理工作,从1976年开始实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三电管理,
总场主管部门配1名副科长兼管“三电”工作,由供电所具体负责实施。
1976年8 月7 日,供电所制定《供用电管理制度试行草案》。1977年6 月5 日,总场以海
农[1977]6 号文件下达《供用电制度修定草案》在全场实施。随后,根据中央1977年12月26日
文件和国务院[1978]2 号文件精神,农场制定并实施了《供电管理制度》。具体规定了电工管
理、岗位责任、设备维护、机械维修、技术操作标准、材料管理、安全生产等各细则。使供电、
用电管理走向正轨化、规范化。
三、供电量与负荷量
早在建场初期的1959年,年自供电量70千度,到1974年,年自供电量1 262千度,接人国
网电后的1978年,年自供电量42千度,年转供国电1 404千度。发展到1983年,年自供电量567
千度,转供国电2 913千度,合计供电量达3 480千度。
1978—1985年供电量统计表
表5—2 单位:千度
历年最大符合量
表5—3 单位:千度
四、电费标准
1976年,农场《供电用电管理制度试行草案》规定:民用照明25瓦以下每月每灯收费0.30
元;40瓦每月每灯收费0.60元;60瓦每月每灯收费1.20元。民用照明不准超过60瓦灯炮。收音
机每月每台收0.20元。时间标准是每月送电 25天以上按全月收费;15天以上按20天收费;5天
以上按10天收费;4天以下免费。
公用电:试验室及生产用电、公用电每千瓦收费60元;医疗卫生、兽医站用电炉子及电热
设备,每千瓦收费15元。
1977年,农场《供用电管理制度草案》规定。民用照明每瓦每月收费0.11元,每灯不得大
于60瓦,收音机每月每台收费0.10元,住房20天以上收全费,10天以上收半费,9天以下免费。
公用电为节约用电,只准医院用2个电炉子,
兽医站用1个电炉子,需经电力科批准,每千瓦每月收费30元。其它单位一律不准。
1982年,农场全部安装电表后的收费标准是:单位公用电每用1度电收费 0.20元;民用照
明每用1度电收费0.13元,农场补贴0.07元。
1978—1985年供电所经营成果表
表5—4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