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粮食“三留”

第六节 粮食“三留”


  
  粮食“三留”是农场粮食部门在优先完成国家征购粮任务后的一项政策性强、管理期长的
重要工作。
  “三留”即:口粮、种子、饲料的全年留粮数额。
  一、留种标准。1958年,根据省公安厅劳改局规定每亩留种粮标准是:小麦 26.7斤,大
麦33.3斤,大豆13.3斤,玉米6.7斤,水稻33.3斤,谷子2斤。随着农业实地科学种田,密植增
产的需要,农场认真执行了龙农总(1979)331号文件规定每亩留种量是:小麦40斤,大麦40斤、
水稻40斤,大豆20斤,玉米6斤,高粱3斤,谷子3斤。
二、留饲料标准。1958年,上级规定每年留饲料标准是:马2 160 斤,牛150 斤,猪70斤。
1980年根据农总(粮)字第176 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粮食管理制度的通知》,年留
饲料标准是:种马2 000 斤,种牛2 000 斤,基础母猪 800斤,役马l 500 斤,奶牛2 000 斤,
后备公、母猪400 斤,非役马800 斤,役牛 600斤,育肥猪400 斤,非役牛200 斤,仔猪30斤,
鹿700 斤,羊60斤,禽50斤。并规定豆饼1 斤顶1 斤精料,糠麸3 斤顶1 斤精料。户养猪按省
规定实行交猪兑现,食堂养猪不供饲料。
三、留口粮标准。建场初期执行省公安厅(1958)公劳改字第63号《关于国营农场口粮标
准规定的通知》,月供应量是:干部32斤,农工45斤,家属25斤,犯人50斤。1960年9 月农场
根据中央电话会议和省、地委指示,执行每人月节余2 斤。11月又根据中央低标准,瓜菜代和
海伦县委指示:月供应量:干部22斤,农工33斤,家属20斤,犯人33斤;1980年开始执行农场
总局的口粮标准,月供应量:重体力工种50斤,较重工种45斤,基层干部与后勤人员42斤,管
理人员40斤,文教卫生、中学生和服务工人36斤,儿童不满周岁9 斤,满周岁11斤,每递增1
岁增2 斤,至满11周岁30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