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营方针 一、劳改农场的第一个时期的经营方针是贯彻执行国家“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这是由劳改农场的性质所决定的。劳改农场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专政机关。对
在押罪犯和劳改教养人员进行改造教育,这是劳改农场的中心任务;而对其除进行认罪服法和
思想教育外,但“好逸恶劳”是各类罪犯的主要思想根源,所以要在管教干部率领、武装部队
看押监督下,强迫他们从事各种生产劳动。所以说“劳动是手段,改造是目的”,中央据此颁
布“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虽然劳改农场属于专政机关,但劳改农场生产均纳入国民
经济计划。故对劳改农场称为“特殊企业”。
二、劳改农场的第二时期(1963—1967年),经营方针仍为“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
针。但由于改造对象有所区别,即:由犯人转为刑满留场安置就业,成为虽大部就业农工取得
公民权,但仍属改造范畴,只不过由关押改造改为社会改造。由于改造形式的转变,国家取消
了“劳改事业费”的投资。劳改事业费包括:犯人伙食、被服、衣着、劳动保护、文化教育等
经费均由国家按标准供给。转为农工场后,对就业农工实行“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
酬”。但从经营方针上,仍强调巩固改造工作成果方面,就是说虽然已刑满就业成为农业工人
了,是否达到“自食其力的劳动公民”还有差距,继续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三、1968—1972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坚持“以粮为纲”的经营方针。
四、1973—1975年,农场提出“以粮为钢,全面发展”的经营方针,由于长期沿袭谷物农
场单一经营的方针,对发展多种经营行动迟缓,总场只是为解决全场口粮,有粮油加工厂;为
解决机械维修有农机修造厂;为解决房屋建设有基建队 (包括制材和小型砖厂);为解决职工
生活需要成立综合加工厂生产酱菜、食品加工、冰棍等。各生产队普遍只有“三坊”:豆腐坊、
酒坊、粉坊。属自给性生产,无外销。
五、1976—1983年,实行“一业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农场领导强调在实
施中首先摆正主业与副业的关系,把长期以来农业生产单产不高、总产不稳作为压倒一切的中
心,重点放在科学种田、增加投入、提高机械化程度、实行标准化作业,调整劳动组织,强化
管理,达到粮食高产多收,把多余劳动力搞畜牧、办工业、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8年来获
得显著效果。
1976—1983经营情况表
表6-2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