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职工福利
第五节 职工福利
一、劳动保险
1955—1958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干部、基本职工的生、
老、病、死、伤等按政策规定和标准,统一由场工会审查批准,由计财科支付的方法。1958年
后,犯人刑满就业农工增加,成立了劳动工资科,将此项工作移交给劳动工资科管理。
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场工会负责职工困难补助的调查、批准、付给工作。补助方法有以下4种:
第一种,季节性的困难补助。每年5月、11月份进行两次,主要解决对象是职工中工资低、
人口多、在春冬两季换季有困难的。
第二种,定期困难补助。主要对象是职工本人常年有病者或最低生活水平者等情况,每月
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种,临时性的特殊困难补助。对职工家庭中发生意外事件,场工会深入调查给予适当
补助。
第四种,每年春节前,对少数特困户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组织发动职工团结互助,建立互助储金会。
1956年,场工会提出成立“职工互助储金会”(简称互助会)。采取每名在册职工集资3元,
由场工会根据各单位职工人数,从经费中拨给300—1000元作为流动金,由基层工会财务委
员负责管理。每月职工领购定量粮油,有困难者可向基层工会提出借款申请,由基层工会主席
针对借款职工月工资收入,偿还能力批准借给。此办法执行10年,对解决职工急需,缓解困难,
减少职工欠款,起到很大的效果。到1965年社教运动开始被取缔而止。
除此以外,在职工住房分配、职工扶贫贷款、职工疗养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