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构设置 劳改农场既属于事业,又属于企业,是按公安系统的军事建制,办事机构是根据改造和生
产需要而设置。总场为支队(团级单位)设支队长、政委;支队下设大队(营级单位)设大队长、
教导员;大队下设中队(连级单位)设中队长、指导员;中队根据其规模及在押犯人数量设若干
个小队。
1961年前,支队和机构设置列图如下:
1961年以后,随着犯人服刑期满,释放后留场安置就业人员增多,根据上级指示,原来三
类人员(犯人、劳动教养人员、留场就业农工)改为单一刑满释放留场就业农工。当时国家规定:
就业农工仍属于改造范畴,是由关押改造转为社会改造。由于改造形式的转变,对这类人员
的管理也分别与不同政治身份区别对待。大部就业人员取得了公民权,政策规定“政治上区别
对待,经济上与社会工人同工同酬”。但在管理上严于基本工人;另一部分就业农工是原法院
判决书明确标明“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其公民权X年”;还有部分就业农工,虽然到期释放,
但在改造中表现不好,又不够加刑条件,依法戴有地、富、反、坏帽子(简称四类分子),对这
两类人员要进行管制劳动。虽然改造对象变了,但劳改农场性质没变。为调动大部分就业农工
劳动生产积极性,尊重其人格,减少其精神上的刺激,为适应改造形式的转变,组织机构名称,
管理干部的职称,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一、撤销了原负责三类人员改造的管教科,建立了劳动工资科,负责就业农工的管理教育。
二、成立了公安分局,下设6个公安派出所,对各单位原依法判决刑满后继续剥夺政治权
利的管制分子和“四类”分子进行管制、改造、教育。
三、支队名称由原来的黑龙江省第八劳动改造管教队改为“黑龙江省地方国营海伦农场”。
四、各级领导及干部名称也随之改变。支队长改称场长,支队政委改称党委书记,大队长
改称为分场长,教导员改称为党总支书记,中队领导统称生产队长。有的没公安派出所的分场,
原管教干事改称公安特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