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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教养的性质

第二节 劳动教养的性质


  
  劳动教养,是指违犯法纪而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把他们收容起来,通过有偿劳动,
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劳动改造,是对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徒刑的各类罪犯,
在劳改机关,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改恶从善,成为新人的法律手段,虽然劳动改造和
劳动教养都是限制其人身自由,通过劳动对违法的人进行强制性改造,但这两种改造是有原则
区别的:
  1.在性质上,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是最高行政处分;劳动改造是刑事处罚,是依
法判处的刑事处分。
  2.在期限上,劳动教养一般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节假日休息。劳动改造的刑期
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
  3.在经济上,劳动教养人员的劳动是有偿的,劳动改造中罪犯的劳动是无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