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满留场就业政策的实施
第一节 刑满留场就业政策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62条规定和1954年8月26日经国务院第222次政务
会议通过批准的《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与黑龙江省公安厅颁布的
《关于刑满释放和留场就业》的文件中规定“四留”、“四不留”的原则,支队随着犯人刑满
人数逐年增多,从1958年开始在犯人刑满前1个月,集中组织集训,向他们宣传党的政策和犯
人刑满释放留场就业是对每个罪犯负责到底的重大意义。同时指出:
一、刑满释放留场安置就业即列为国家正式职工,享受一切劳保待遇。
二、工资待遇。和农场职工一样同工同酬。根据体力、技术熟练程度,评定工资等级,对
本人有技术专长,农场又需要,持原单位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件,可安置专业技术工种,享受国
家规定的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实行月工资制,并根据规定按时晋升工资。
三、在农场安家立业,住房和接家眷所需要一切费用由农场全部负责。
四、家属有工作的农场负责联系调转。并对有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给予安置固定工作或临
时工;子女上学可以办理手续在农场人学。
五、对本人和家属在政治上不歧视。
号召他们自愿申请留场就业,组织他们学习讨论,解答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要求。遵照
省公安厅文件指示中第一条的“四留”原则,支队按照以上政策和原则,在集训中采取普遍号
召和重点作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每年通过集训,自愿申请留场就业人数
都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