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对就业人员的管理
第四节 对就业人员的管理
对就业人员实行“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管理原则。政治上区别对等的方
法是:根据原犯罪案由和现行表现,由小组评定,分场提出意见,报请总场批准,划分为:农
工(即有公民权和农场职工同样,亦称正式农工);预备农工(即现行表现不好,虽有公民权,
但在政治待遇上与正式农工稍有区别);四类分子和管制分子(依法戴帽的无公民权力)。三种
人实行分别编队,农工由劳资科管理,四类分子和管制分子由公安分局管理。区别对待管理的
原则是:
农工。享受公民权利和农场职工同样享受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公费医疗等一切福利待遇;
可参加工会组织;可当选生产小组和工会小组长;可当选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为体现民
主管理,各生产单位选举产生“生产管理委员会”,农工可当选为委员。但干部和基本工人必
须占绝对优势,就业农工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预备农工。享受公民权和农工同样享受一切福利待遇。但这类人员属于劳动表现不好,又
在就业后有较轻的犯罪行为(如:偷窃、流氓、借国家暂困难时期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等),处于
犯罪边缘,需经过较严格的改造教育,不致使矛盾转化的过渡时期,所以不能吸收为工会会员,
也不能担任各项职务和当选各类组织成员,更不能当选劳动模范。
四类分子管理制度。1.不享受公民权;2.不准参加重大政治活动,可参加生产、生活、
学习会议,给予发言权和建议权;3.对思想改造和劳动表现好的可给予表扬、物资奖励、记
功,作为今后摘掉帽子的条件,但不能当选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4.严格遵守四类分子守
则,定改造规划,每月向公安派出所汇报一次思想和劳动规划,每月向公安派出所汇报一次思
想和劳动情况,每半年作一次改造小结,年终作出书面改造总结;5.不准乱说乱动,家中来
客要报告,来信要检查,活动范围只能限于本队,离队外出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
依法判处的管制分子,严格执行《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剥夺下列政治权利:l.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担负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3.参加人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4.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迁移及示威游行之权;5.享受人民荣誉之权。对管制分子的
管理制度:1.只许老老实实,不准乱说乱动,行动报告,活动范围只限本队;2.不享受公费
医疗;3.定改造规划,每月向公安派出所汇报一次思想和劳动改造情况;半年作改造小结,
年终作出书面改造总结; 4.不得参加生产、生活管理和重要会议。
对四类分子本着改造、教育、给出路的政策。摘帽子条件:1.对过去所犯罪恶有深刻认识,
真诚地向人民政府低头认罪;2.在改造中一贯表现老实,确已放弃了反动立场,有悔过自新表
现;3.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养成劳动习惯;4.遵纪守法,拥护和响应政府号召,有突出表现的。
每年进行一次政治评审,评审的方法是:自报公议,小组通过,队领导审查后报总场批准后由
公安局宣布摘掉四类分子帽子。但摘帽后,要有一定的考验期,如表现不好,可戴回四类分子
帽子。
对就业人员的工作安排,原则上一律参加体力劳动。但根据其技术专长,确有真才实学,
农场又需要,经上级批准,可从事各项技术和管理干部。先后提拔任用当干部的29名。其中:
任科长职务的2名、会计7名、农业技术员1名、兽医6名、主治医师7名、采购员1名、基建工程
师3名,基建、水利、测绘技术员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