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就业人员工资待遇
第六节 就业人员工资待遇
对就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但关系其切身利益,也是具体体现党的政策、搞好生产和
分配、调动就业人员劳动生产积极性、安心农场的关键。我们采取经济上一视同仁的原则,和
基本工人一样,实行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业后,根据其体力、生产技能、劳动态度,按
国家工资标准评定工资等级。在工资支付形式上,实行月薪日计(基本工资/25.5天=日工资)
按月发放。在实行“三包、四定”和“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时,亦和基本工人同样计酬方法
执行。
对就业人员中的老弱病残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医院鉴定、总场批准、集中编队、统一管
理,由农场供给衣、食、住,保证其生活外,每月发给6—10元零花钱。
对家不在农场的单身就业人员,享受探亲假待遇,常年比例不超过10%,原则上每年都可
以给一次探亲假日。路费、假期工资由农场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