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奖惩办法 对就业人员奖惩严明,有利于教育与分化工作。但奖惩须事先由生产队写出书面材料,报
总场批准,严格履行批示手续。
奖励条件:1.安心农场就业,靠近政府,积极反映情况,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2.爱
护国家财产,增产节约有显著成绩,3.积极劳动,一贯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4.积极提
出合理化建议,有创造发明,对提高劳效有明显效果,5.在抢险救灾、防止或消除重大事故
中有一定贡献。具备以上条件的给予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授予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四
类分子和管制分子具备上述条件,给予物质奖励、记功,表现突出的可依法摘帽子或提前解除
管制。
惩罚条件:1.经常无理取闹,屡教不改,2.拒不参加生产劳动或消极怠工,有破坏生产
行为,3.擅自离场或无故长期逾假不归,4.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5.造谣惑众,
教育不服,6.有犯罪活动或唆使他人犯罪的,7.四类分子和管制分子故意违反《守则》和管
理规定。违犯上述之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记过、依法拘留或报送劳动教养,追查刑
事责任。1955年—1963年8年中,在就业人员中有重新犯罪依法判刑的127名。
刑满释放留场就业人员统计表
表8-4
续表8-4
续表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