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安分局
第三节 公安分局
海伦农场为贯彻中央“多留少放”的政策,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截止到 1960年刑满留
场就业人员已达1990人,海伦农场由关押改造服刑的罪犯变成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较多的劳改单
位。
公安分局成立后,在场党委领导下,制定了《四类分子守则》和《刑满就业工作细则》暂
行草案。《细则》的核心是对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实行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生活
上一视同仁。按照《细则》精神对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又划分了四种类型,一是正式工人等同农
场老工人,二是预备工人次于农场老工人,三是未戴四类分子帽子的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四是
戴四类分子帽子的就业人员。按照上述划分,实行区别对待,分别编队,分别管理。四类分子
通信受检查行动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对他们实行月检查、季考核、年终评审的改造教育管理制
度。
四类分子中,凡属国民党、伪满、汪伪时期的军、政、警、宪、特连科级以上的重点人物,
由场公安分局编写《罪行录》交有关人员日常监控掌握。对他们中有现行犯罪可能的危险分
子,集中在六队配备强有力干部,严密监控。
1968年军管组进场后,根据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的指示,将海伦农场的刑满
留场就业人员,大部分疏散到海伦县农村。1969年海伦农场公安分局恢复后,其主要任务是维
持社会治安,打击现行犯罪。